台湾当局《国籍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本身并无问题。实际上,“内政部”引述自己曾于二零零九作出指引的情事,就是针对在二零零八年至二零零九年间,台湾地区发生轰动一时的“双重国籍案”而发出。《壹周刊》“爆料”称,中国国民党籍“立委”李庆安拥有美国国籍,国民党逼迫李庆安退党,李庆安随后也辞去“立委”。随后,“中选会”认定李庆安自一九九四年至二零零五年担任公职期间拥有双重国籍,违反参选资格相关法律规定,决议注销她的一届台北市议员及三届“立委”当选证书,亦即当选无效。台北地检署也依诈欺等罪嫌起诉李庆安;检方认定她明知自己具有美国国籍,却在当选市议员及立委后,没有依规定提出放弃美国国籍的程序,在台北市议员及“立委”任内,共诈领一亿多元。台北地方法院依四个诈欺罪嫌一审判处李庆安两年有期徒刑,但“最高行政法院”驳回台北市议会上诉,李庆安免还支领费用定谳;而“最高法院”也以高检署检察官上诉程序显为法所不许为由,驳回其上诉,李庆安无罪定谳。
然而,李贞秀的情况与李庆安完全不同。因为李庆安所拥有的是美国的国籍,因而确实是存在着“双重国籍”的问题。而李贞秀的原籍在中国大陆,而根据台湾地区的“宪法”和《两岸关系条例》,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同属一个中国,因而不存在所谓“双重国籍”的问题,只有“双重户籍”的问题。因此,《两岸关系条例》有关中国大陆人士在台湾设有户籍满十年,才能够登记成为公职人员候选人的规定,是符合台湾地区“宪法”的规定的。而台湾地区《国籍法》的相关规定,不适用于同属中国国民的原籍大陆的国民。否则,就是抵触“宪法”有关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规定。
这也正是体现“一个中国”的《两岸关系条例》,只是规定中国大陆人士必须在台湾设有户籍满十年,才能够登记成为公职人员候选人,而“不敢”规范具有此背景者在当选后必须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否则,就将自我否定其第一条“国家统一前,为确保台湾地区安全与民众福祉,规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之往来,并处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条例。”的立法原意,及第四条有关“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台湾地区人民”与“大陆地区人民”的定义。
因此,台湾当局应对李贞秀的问题,只能是在“户籍”方面做文章,不能在“国籍”问题上搞操作。当然,站在台湾当局的角度,或许可以模糊化处理,李贞秀在递补为“不分区立委”时,以其持有“中华民国护照”,及台湾地区《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为由,声明其已经是“中华民国国民”,不拥有“双重国籍”。
其实,在民众党向“中选会”提交“不分区立委”候选人名单时,“中选会”明知其中的李贞秀是陆配(因为民众党就是以“陆配”作选民号召),也批准通过,就等于是已经承认她不存在在“双重国籍”的“消极资格”问题。另外,二零二一年八月,中国国民党籍的陆配史雪燕,虽然参选南投县议员落选,但在游宏达因涉及贪渎案解职后却递补上任,成为台湾第一位陆配县议员,“中选会”和南投县选委会也没有就其所谓“双重国籍”问题出声,等于是默认在台湾地区定居的大陆居民,不存在着“双重国籍”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