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德是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的一员,其“两族论”深受前苏联民族理论的影响。前苏联领导人勃列日涅夫在给乌布利希的信中提出:“从马列主义的立场解决民族问题是至关重要的,特别是在涉及建立社会主义人类共同体、培养社会主义的爱国主义和最终在东德形成社会主义民族方面。”前苏联民族理论主张“民族三分法”,即民族的发展经历了部落(原始社会)、部族(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和民族(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又根据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在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方面的差异,进一步划分为资本主义民族和社会主义民族。⑩“民族三分法”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五种社会形态更替理论在民族领域的套用,东德的“两族论”明显套用了前苏联“民族三分法”形成逻辑。
“两族论”之所以在社会主义的东德和朝鲜出现,根本原因在于东德和朝鲜身处资本主义主导的全球秩序之中幷且都遭遇到严重的生存危机,因而在内外压力下放弃了对统一的追求,成为分裂国家中不再主张统一的一方。“两族论”只是在“两国论”政治决断基础上,以意识形态话语进行的思辨和逻辑推演,本质是分裂国家中不再主张统一的一方用以突破“一族一国”公式的政治话术,幷没有充分的田野调查,更谈不上人类学意义上的民族识别。
四、两岸关系中的“国族”议题:“台湾国族认同”及其谬误
在中国国家统一的论域内,“两族论”至少出现过两次:一是“台独”分裂势力所提出的“台湾国族认同”;二是香港激进本土主义势力提出的“香港民族、命运自决”。两者都以实现中国之一部分领土的“独立”为目标,在目标定位、论证方式上有着高度的类似性,特别是后者对前者有着明显的跟随性,因而本文重点论述“台湾国族认同”。⑪
同东德和朝鲜提出“两族论”历史脉络和逻辑相同,“台湾国族认同”也是在“一族两国”无果情况下提出的“独立”理论。台湾当局在20世纪80年代后逐渐放弃同中国大陆的“正统之争”,在“国家”认同层次谋求所谓“两个中国”。当时李登辉、陈水扁的讲话中都包含着以“中国人”自称自谓的表达,尚未突破中华民族的框架,相当于主张“一族两国”。谋求“两个中国”失败的同时,部分“台独”分裂势力试图在民族层次上割裂两岸。“台湾国族认同”就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始在岛内大行其道。“台湾国族认同”沿袭“一族一国”的公式,认为实现“台独建国”也需要一个特定的“民族”,为“台独建国”提供前提条件。台湾“四大族群”的划分,为“台湾国族认同”提供了基础。“四大族群”是指“福佬”(即闽南人)、客家人、少数民族(即高山族,被台湾当局称为“原住民族”)和外省人等四个群体。“原住民族”的存在意味着台湾幷不是一个“移民社会”(immigrant society),而是一个“垦殖社会”(setter's society),“福佬”和客家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自愿来台,是“从主观上大致已经将台湾当作故乡”的“本土人士”,⑫因而这三者又被称为“本省人”。在“四大族群”的划分基础上,“台湾国族认同”变造了“台湾人”的概念,“台湾人”被塑造为“台湾作为一个独立国家”的主体,即所谓“台湾国”的人的要素。“台湾人”成为“台湾国族”异于中华民族的“族名”符号,功能类似于东德“两族论”中的“社会主义德意志民族”。以“台湾人”的概念为中心,“台湾国族认同”炮制了所谓“以‘台湾’为中心的历史观”,认为“台湾在历史的叙述上,是单独作为一个主体,而非依附于另一个主体。以台湾为主体,即意味着台湾可以有自己的历史,不必因为它是中国的一部分,或者日本或另一主体的一部分而有历史”。⑬在这种史观之下,来自于中国大陆的政权或者势力,同荷兰、西班牙、日本的殖民者一样,被称为“外来政权”。同时,将“原住民族”作为台湾原初主人的观点,又模糊了台湾的中华文化背景,同日本殖民统治时期的殖民文化、西方自由主义价值观一道杂糅成“去中国化”的文化背景。由此,台湾的历史和文化被重构,“台湾人”建立“台湾国”不仅仅是一种现实权利(“民族自决权”)的结果,而且被认为是一种历史和文化的延续和必然。
在论证方式上,“台湾国族认同”祛除了意识形态的色彩,引入了若干民族学、人类学和历史学的分析框架,在外观上较之东德的“两族论”更具“学术”和“理论”色彩,因而更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也为“台独”分裂势力在岛内攫取政治资源提供了理论支撑。台湾社会结构的变化、政治势力的消长、公权力体制调整以及相关规定的制定修改,无不受到“台湾国族认同”的影响。在社会结构层面,“本省人”和“外省人”在资源分配上的矛盾被扩大为“族群矛盾”,“四大族群”已经为台湾社会广泛认可。在政治实践层面,台湾主要政党的意识形态底色、政策主张乃至社会民生政策,都被贴上“族群”的标签,“外省人打压本省人”等族群色彩明显的口号在各层各类选举中被反复使用,族群问题成为能够左右岛内政治走势的重要因素。在公权力体制层面,台湾“宪制性规定”引入了“原住民”等族群色彩强烈的概念,在立法机构为“原住民”保留专门席位,先后成立“原住民族委员会”“客家委员会”等族群专门机构,撤销中国大陆色彩浓厚的“蒙藏委员会”。在相关规定层面,台湾当局制定了“原住民族基本法”“客家基本法”等针对特定族群的专门立法以及“大众运输工具播音语言平等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权保障法”等涉及各族群个体权利的专门立法。“台独”分裂势力提出的多份“新宪”中,都含有以“国族”“族群”为藉口将台湾剥离出整个中国历史脉络的内容。⑭
“台湾国族认同”误用了民族国家理论,使用了本不科学的“四大族群”划分,将日本殖民统治时期形成的“台湾人”概念进行了曲解和变造,不仅在政治上是完全错误的,在理论上也是完全站不住脚的。⑮“台湾国族认同”乃至于“两族论”利用了“民族”一词的多义性,混淆了内涵尚未清晰界定的“民族”、“国族”和“族群”等概念。作为“台湾国族”构成前提的所谓“四大族群”,本身就不是按照同一逻辑标准所作的划分。其一,福佬和客家是根据所使用方言和来源地进行的划分,本质上是方言亚文化群体,⑯幷非民族学意义上的族群。譬如客家是以客家方言(“客语”)为主要特征的群体,台湾客家群体主张将客家的自我认同建立在使用“客语”的能力上,亦即“不会说客家话的人还算是客家人么?”⑰与此类似,闽南语在界定福佬时起着重要作用,构成了福佬区别于其他群体的主要特征。其二,所谓“原住民族”是台湾的少数民族,尽管台湾当局和“台独”分裂势力一再声称台湾少数民族来自东南亚群岛,但经过严格的考古学和人类学考证,相当一部分台湾少数民族是来自于中国大陆的古越人后裔,⑱况且台湾少数民族在同祖国大陆的长期融合交往中早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一员。外省人中的大部分以及“本省人”中的福佬和客家都属于汉族,同台湾少数民族构成了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其三,所谓“本省人”和外省人的划分依据幷不是民族因素而是时间因素。“本省人”实际上是1945年台湾光复前就已经居住在台湾的居民及其后裔,而“外省人”是1945年台湾光复后到台的居民及其后裔。只是由于1949年国民党退台后,“外省人”占据了岛内主要政治资源和社会资源,挤占了“本省人”的生存空间,因而产生了所谓的“省籍矛盾”。台湾亦有学者体认到所谓“省籍”划分不过是时间上的标准而已,指出所谓“省籍矛盾”是移民先后来台所造成的社会资源分配出现紧张的结果。⑲至于作为“台湾国族认同”的“族名”符号的“台湾人”,更是一个被变造得面目全非的概念。从概念起源而言,“台湾人”本是日本殖民统治者区分台湾当地人和到台日本人(日本殖民统治者称为“内地人”)的概念,后被用于概括在台湾生活的福佬、客家、少数民族等群体。“台湾人”概念的提出,让生活在台湾的人群有了统一的名称符号,其实是相当于“湖北人”“新疆人”“福建人”等地域性符号,而非“汉族”“回族”等民族性符号,更非类似于“中国人”的国家性符号。
就是这样一个充满了谬误的“台湾国族认同”在台湾已经颇有市场。然而,民族的历史源自民族本身,而不是对民族故事的创造。两岸同胞同属一个中华民族的历史和现实,不可能通过政治力作用或者一两种错误理论而被解构。“台湾国族认同”必将在祖国统一和两岸关系发展的历史大势下被扫入历史的垃圾堆。
五、余论:“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研究的统一使命
原西德学者为对冲东德“两族论”,形成了一系列应对理论,为最终解决两德问题、实现德国复归统一做出了理论贡献。今天,面对“台湾国族认同”的汹涌势头,中国大陆理论界有责任形成对冲性理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原创性概念,深化和丰富了对“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规律性认识。“中华民族共同体”为应对和驳斥“台湾国族认同”“香港民族”等“两族论”论调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目前中国大陆理论界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内涵和实践价值的挖掘,主要集中于解决中国民族问题以及民族地区治理等方面,对于解决台湾、香港等历史遗留问题的关注依然不足。“台独”分裂势力提出的“台湾国族认同”理论,香港激进本土主义势力提出的“香港民族”等,都已经在民族层次为“独立”提供理论支持。这就要求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理论研究,应当高度关注涉台涉港的国家统一、国家安全和治理等问题,把“两岸同属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客观事实正本清源,把两岸同胞共同的血脉、共同的文化、共同的历史讲明白,把两岸对民族的共同责任承担好,对冲“台湾国族认同”“香港民族”等对国家统一的负面影响,以有说服力的科学理论构筑起抵御形形色色“两族论”话语侵蚀的堤坝。
注释:
①本文关于东德“两族论”的相关资料,除特别标注外均来自于Joanna Patricia McKay的“The Official Concept of the Nation in the GDR: Theory Versus Pragmatism”一书,不再一一标注。参见Joanna Patricia McKay, The Official Concept of the Nation in the GDR: Theory Versus Pragmatism, ProQuest LLC, 2014.
②邓红英:《民主德国德国政策的演变(1949-1990)》,湖北:湖北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1页。
③张亚中:《德国问题:国际法与宪法的争议》,台北:扬智文化出版社1999年版,第70页。
④祝捷:《联邦德国基本法与德国的统一》,《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⑤同②,第135页。
⑥[美]斯蒂芬·费希尔-盖拉蒂:《东欧各国共产党》,张月明等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86年版,第167页。
⑦同②,第172-173页。
⑧于春洋:《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理论、历史与现实》,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页。
⑨陈云林主编:《当代国家统一与分裂问题研究》,北京:九州出版社2009年版,第131页。
⑩同⑧,第56-57页。
⑪祝捷:《“民主独立”的台湾故事和香港前路》,《港澳研究》2015年第2期。亦可参见祝捷、章小杉:《“法理台独”与“法理港独”的“同”与“异”》,《中国评论》2017年第6期。
⑫⑰施正峰:《台湾社会各族群平等关系的建构》,施正峰:《台湾族群政治与政策》,新新台湾文化教育基金会2006年版。
⑬王泰升:《台湾法律史概论》,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1年版,第4页。
⑭譬如1988年许世楷草拟的“台湾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前言中有如下一段话:“我们的马来波里尼西亚语系祖先,过去在台湾的原野自由、和平地生活着。我们的汉语系祖先,为了逃避中国的恶政、战乱与饥饿;追求自由、和平与较好的生活,移住来台湾。”引自陈仪深:《“台独”主张的起源与流变》,《台湾史研究》2010年第2期。
⑮对“台湾国族认同”的系统性批判,详见祝捷:《台湾地区“国族认同”剖析》,载周叶中、祝捷:《两岸关系的法学思考(增订版)》,北京:九州出版社2014年版,第598页以下。
⑯鞠海涛:《民进党社会基础研究》,北京:九州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
⑱罗小平:《台湾“山夷”与古越渊源》,《台湾研究》2006年第1期。
⑲参见陈鸿瑜:《台湾的政治民主化》,台北: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130页。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24年10月号,总第322期,P32-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