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而是周晓川的职权对价。周晓川在竹料供应商与宜宾纸业公司的交易环节中设置不必要环节,目的是通过“垫资”行为掩盖其与廖某某之间的行受贿行为。
综上,周晓川利用职权在竹料供应等方面为廖某某提供帮助,之后以提成费名义收受廖某某所送贿赂共计455万余元,虽然周晓川与廖某某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出资行为,但该出资系虚设交易环节,为双方权钱交易行为披上民事行为的外衣,应当认定周晓川构成受贿罪。
周晓川利用职权为乙公司向宜宾纸业公司供应聚合氯化铝提供帮助,周晓川没有实际出资却占有相当股份,后从乙公司获得228.55万元,该起事实如何定性?
黄圣杰:周晓川以“技术入股”的名义在乙公司聚合氯化铝项目占股“分红”属于干股型受贿,理由如下:
第一,周晓川的“技术入股”不具备经济价值。经查,周晓川与胡某商议由乙公司全额出资采购设备、原料生产聚合氯化铝销售给宜宾纸业公司,胡某占股62%;周晓川负责技术和从宜宾纸业公司拿到订单,占股38%。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周晓川、胡某发现从第三方购进聚合氯化铝比自己生产成本更低,遂将经营模式从自己生产调整为从第三方采购聚合氯化铝转售给宜宾纸业公司,因乙公司不再生产,周晓川通过职权行为拿到订单的作用更大,故将占股比例提高至50%。一方面,在聚合氯化铝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周晓川未实际出资;另一方面,周晓川也未以任何“技术”为乙公司生产聚合氯化铝提供技术支持,所谓的“技术出资”就是周晓川利用职权获得订单的权力,双方约定以“技术出资”为名掩盖利用职权谋取利益之实,“技术入股”是周晓川利用职权从乙公司分取利润的方式和名目。
第二,宜宾纸业公司供应对象特定。民事主体通过平等的市场竞争获得合理利润,符合公平合理的交易规则。本案中,周晓川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乙公司排挤了其他竞争对手,使其稳定持续地供应聚合氯化铝,并在款项拨付上提供便利条件,其目的是为收受胡某所送好处创造条件,以谋取私利。
第三,周晓川不承担市场经营风险。民事主体对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一般都要承担市场风险,盈亏由市场决定,获利处于不确定状态。周晓川与胡某商议生产聚合氯化铝,由乙公司全额采购设备、原料,周晓川以“技术入股”为名,实则以职权入股,胡某向宜宾纸业公司供应聚合氯化铝过程中,由乙公司先向第三方公司采购并预先支付部分货款,转售给宜宾纸业公司获得货款后再与第三方公司结算,胡某及乙公司承担购买、转售的货物运输、货款支付等经营风险,而周晓川只按照占股比例获取公司经营利润,无需承担市场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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