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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终院裁决捍卫“违法必究”的法治精神
http://www.CRNTT.com   2024-08-21 15:18:35


 
  至于检控和定罪,基本法第63条已订明检控不可被覆核,即使不存在这宪法规限,法庭角色理应中立、不偏私地判案,而非质疑控方检控;若然检控最后被证实缺乏证据、违反法律,法庭自然会裁定被告无罪,而定罪决定也是基于证据、刑事法、普通法原则及逻辑等整合考虑。判刑方面,终院指法庭拥有酌情权,并须按现行量刑原则考虑,而本案确有3名被告获判缓刑;若判刑过重,被告可提上诉,根本毋须再加入“相称性”测试。

  而且香港的法律制度必须符合基本法的立法精神,并高度体现“一国两制”的宪制秩序。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权利受到基本法的明确保障,这些权利载于基本法第三章和《香港人权法案》,而基本法第39条赋予《香港人权法案》宪法地位。英国的宪法权利则更多体现为公约权利,以《欧洲人权公约》等国际条约为依据。由此可见两者法律存在根本性的不同。

  同时,笔者支持判决捍卫了“违法必究”的法治精神。香港是法治社会,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要求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以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法律是社会运作的基础,所有人和所有权力的运作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有关的法律条例已非常清晰地规定所有集会须向警方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且没有法理基础将集会自由相关罪行规定的检控、定罪及判刑视为外在独立限制。

  本案的拘捕、检控、定罪及判刑过程在香港受到完善法律和程序的管辖,具有其自身的逻辑和正当性,完全体现出香港司法体系的独立性,也确保了人权保护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因此,上诉人以所谓“维护人权行使集会结社自由”为借口,显然难以否定本案控罪的法理基础。

  正如特区政府发言人所强调:“香港居民有遵守香港特区实行的法律的义务。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是法治的其中一项根本要素,任何人不论种族、阶级、政见或宗教信仰,都须奉当地法律为圭臬。”

  律师、吉林省政协委员、香江聚贤法律专业人才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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