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以黎智英案为例,根据刑审程序,控方先会作出开案陈词,向法庭提供证据,包括出示证物,传召控方证人作供,而辩方亦有权反驳、挑战有关证供,当所有控方证人作供后,举证程序就会结束。法庭会决定表面证供是否成立,如成立则会展开下一阶段的审讯,辩方就需答辩。此前黎智英一方已经申请“毋须答辩”,认为控方证据并不足以令被告入罪。最终法庭裁定黎智英案的表面证供成立,说明法庭在听取控辩双方证供后,认为控方证据或证供是有理据,辩方的反对并不成立。
法庭用了90多天的审讯时间处理所有证供,听取了控方提供的大量证据,最终作出“表证成立”裁决,充分反映法庭的认真、专业,包括黎智英一方都有充足机会反驳有关证供,最终由法庭作出独立判决,整个过程公平透明,展现香港司法的专业和独立,《泰晤士报》的报导根本是罔顾事实。
虽然黎智英案审讯仍在继续,但黎智英的犯罪事实已经十分明确,甚至连辩方亦已没有再辩解黎究竟有没有干犯有关罪行。黎智英的三宗罪案情并不复杂:第一宗是指黎智英与《苹果日报》三间公司于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与多名同列为被告的《苹果日报》时任高层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第二宗是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指黎智英等人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串谋请求外国或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对香港特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第三宗是黎智英与陈梓华、李宇轩等人,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5日,串谋请求外国对特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
法庭裁决有坚实法律依据
这三宗控罪都十分明确,有没有发布煽动刊物,有没有串谋请求外国或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对香港特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看证据就可知道,控方在期间已经列举出大量的文字、影片以及证人供词,指出黎智英干犯有关罪行,有关的短片、文章等在网上随手就可以找到,只要用常识就可以判定当中是否涉及煽动成分,是否有要求外国制裁香港。可以说,对黎智英三宗罪已是证据确凿,欲辩无从。
最终法庭的裁决,是有坚实的法律依据,让黎智英一方充分辩解,在整个过程中何来损害法治?《泰晤士报》引述所谓匿名“人权律师”称:“在殖民地时期,法官经常违背政府的意愿。但现在我们都摇头了,没有人相信法官没有听从北京的指示”。香港如果没有司法独立,法官听中央指令,黎智英案要审理这么长时间吗?在过程中可以任由黎智英一方提出各种呈请,大打拖字诀吗?这些正是香港司法公义的展现,但同时,任何辩护都要建基于事实,干犯过勾结外国势力罪,就算如何巧舌如簧,如何钻空子找漏洞,都改变不了违法必究的结局。在美国如是,在《泰晤士报》的英国亦如是,如果这样就是司法“武器化”,《泰晤士报》最应批评的是英国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