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践需求形成具体举措,推动重点领域权力规范运行
近日,四川省纪委监委法规室正在制作查处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案件情况统计表,将对涉及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接受请托说情打招呼、对违规插手干预行为不记录不报告等三类问题线索的办结案件情况进行统计梳理,持续推进《记录和报告办法》的执行。
“出台《记录和报告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领导干部监督要求的具体举措,省委对此高度重视,由省纪委监委负责起草,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具体举措,形成了专门制度规范。”四川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从四川省近年来查处的案件来看,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背后往往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不少涉及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有的领导干部本人或默许、纵容亲友等特定关系人插手干预主管(分管)范围或者有工作关系单位的重大事项,妨碍工作正常开展,严重影响政治生态。
比如,有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牵线搭桥并从中收受好处。成都城投集团原副总经理赵健,在工程规划设计、招投标、工程款给付等方面为他人牵线搭桥、打招呼授意,收受巨额好处。还有的领导干部不仅自己打招呼谋利,还把下属拉下了水。成都市双流区应急办原主任宋晓东,为在项目询价、技术对接等方面为商人吴某谋取利益,向下属时任双流区大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综合科科长陈刚打招呼,宋晓东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上千万元,并出于对经办人陈刚的感谢,先后9次向陈刚行贿共50万元,目前两人均被判刑。
“工程建设领域因资金密集、审批权力集中、利益链条长,存在较大廉洁风险。赵健案就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典型,直接暴露出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牵线搭桥、打招呼授意等易发多发问题。”成都市纪委监委驻成都城投集团纪检监察组副组长杨楠说,“省委出台《记录和报告办法》针对性非常强,我们在实践中确实感到非常有必要。”
据介绍,《记录和报告办法》共17条,2400余字,重点规定了领导干部和重大事项的范围,违规插手干预的具体情形、违规插手干预和正当履职行权的区别,记录报告责任人及记录报告方式和程序,核实处置责任单位及处置办法,保护记录报告人和保障制度执行措施、责任追究情形等。比如,关于重大事项范围,《记录和报告办法》规定了12种,即选人用人、审批监管、土地使用权出让、资源开发、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企业并购重组、资产处置、金融信贷、大额资金使用、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
“我们在起草时,注重做到突出针对性、可操作性,通过负面清单列举、不记录不报告受追究的制度设计,震慑防范违规插手干预行为,也为领导干部拒绝请托说情、重大事项办理人员抵制插手干预提供了制度支持。同时,避免片面性,对违规插手干预和正当履职予以区分,保护领导干部担当作为。”四川省纪委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
慎重界定情形设定处置程序,保证制度有效运转
“江油市自然资源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尚俊向他人转送财物违规插手司法活动;江油市太平镇原党委委员、人大主席罗军擅自决定提升房屋拆迁标准违规插手工程建设……”8月22日,江油市纪委监委通报3起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和干预重大事项问题的典型案例,要求严格执行《记录和报告办法》,加大对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查处力度,倒逼领导干部秉公用权。
从《记录和报告办法》的文件名称可以看出,规范的对象是领导干部,规范的行为是违规插手干预行为,那么,实践中,哪些人员属于领导干部?哪些行为属于违规插手干预,哪些属于正常履职?
“参照党内法规一般做法,我们将领导干部范围界定为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县处级副职或者相当职务层次以上的领导人员。此外,同时明确四级调研员及相当职级层次以上人员、乡科级或者相当职务层次领导人员、离退休领导干部参照执行。”四川省纪委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介绍。
记者在采访中瞭解到,有领导干部对违规插手干预和正常履职协调工作等行为如何准确界定存在顾虑,认为如果不能准确界定,则会影响领导干部敢抓敢管、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对此,《记录和报告办法》专设一条规定,明确因履行职责需要,对重大事项实施的领导、指导、协调、督促、纠偏以及按照规定参与民主决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正常工作行为,不是违规插手干预。同时在程序上也设定核实认定环节,在责任追究上明确对利用记录报告制度诬告陷害领导干部的,从严处理。”四川省纪委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说,这样有利于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防止制度执行走样。
实践中,如果接到说情打招呼,应依照什么程序处置?“《记录和报告办法》明确了‘三主体’‘两渠道’‘三必须’。”江油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人介绍,“三主体”,即办理重大事项的领导干部、承办人员为记录报告主体,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为接受报告主体,对所涉领导干部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及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等为核实处置主体;“两渠道”,即一般报至党委(党组)负责人,也可以向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报告,所涉领导干部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直接向上一级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三必须”,即记录报告责任人必须如实记录报告,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呈报(通报)至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单位),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单位)或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必须核实处置,经核实构成违规插手干预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所涉领导干部责任。
为了防止打击报复,《记录和报告办法》还专门规定,如实记录报告的行为受保护,对记录报告人信息有关情况严格保密,泄露记录报告人信息的,予以追究责任,打击报复记录报告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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