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对于短视频平台而言,要更好地履行视频审核“第一责任人”责任。从该案的审理过程来看,该案暴露出短视频平台电商板块存在对入驻店商直播间的营业执照审核不严,对冒用其他公司营业执照的行为未能识别,对平台店商的销售行为、营销方式巡查不到位等监管方面的漏洞,以及未建立投诉反馈机制等问题。虽然在该案中,短视频平台依法未承担赔偿责任,但其应当如何更好地肩负起自身责任,避免此类虚假“卖惨”营销。而南京中院也向该短视频平台公司发送了司法建议,从加强对下属平台及其运营方的管理,构建主播准入机制,强化日常监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
另外,对于消费者而言,无论网络上何种购物途径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抑或遭遇了虚假“卖惨式”直播带货,都应积极维权,坚决依法维权,让对方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的判决,无疑让广大网络消费者看到了一个好的信号,即商家直播带货时,构成欺诈也要进行三倍赔偿。这样的惩罚性赔偿,不仅是对受害消费者的补偿,更是对其应有权益的切实维护。
总而言之,类似卖惨欺诈营销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也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期望通过本案的裁判,直播间经营者、主播以及直播平台等都能以法律和诚信道德标准约束自己,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消费环境。更为重要的,让我们的爱心不被消费,让真正有需要的人,得到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