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大释法”严格按照立法原意完善了香港国安法实施的制度机制
香港国安法是一部集实体法、程序法、组织法、行政法于一体的综合性国安立法,实施过程一定会遇到很多具体的实际问题需要解决。作为国家宪法规定的权威法律解释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解释香港国安法,必须着眼长远,从完善制度机制角度考虑类似问题将来如何处理解决。“人大释法”最大的目的就是为将来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方式和路径,具有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
这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原因。其实,在制定法律时,立法者就已经考虑到了这些问题,规定了这些条款。也就是说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钥匙已经在法律条款里边,只是没有完全说清楚,没有十分明确相关问题,例如香港特区国安委决定的法律效力,这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讲清楚。这就是释法的功能,是释法要解决的问题。有论者讲“人大释法”把解决相关问题的权力“交给”了行政长官和特区国安委,这个说法不够准确。因为这本来就是立法者的意图,不是这次才“交给”的,而是立法的时候就已经“交给”了,“人大释法”使这个立法意图更加清晰化、更加可以执行,从而完善了相关制度机制,不是重新建立新的制度机制。
要从整个法律体系去理解
把问题“交给”特区处理,这正是香港国安法设计其执行机制的初衷和意图。正如夏宝龙副主席所言,基于国家安全属于中央事权,中央拥有完整的国安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如果不实行“一国两制”,就像内地、像其他国家,“中央”对所属一切地方行政区域的所有国家安全事务负责到底,垂直管理,一管到底,用俗话说“一竿子插到底”,这从法理、道理上讲没有任何问题,完全符合各国维护国家安全的理论与实践。但是,我们在香港实行“一国两制”,考虑到香港的实际情况,中央在制定国安法时没有把内地的国安体制“移植”到香港特区,而是把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权力和责任赋予给特区,中央保留根本责任,兜底解决特区层面解决不了的问题。这是“双执行机制”重大而独特的制度创新。“人大释法”完全根据立法原意解释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释”出了立法者按照“一国两制”方针解决特区维护国家安全体制机制的深层次考虑和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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