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1月18日电/金融稳定并非一家之事,而是需要市场主导、监管规制、社会监督,多方协同配合。夯实金融稳定基础,关键在于确保市场主体遵循市场规则开展经营管理。公正、公平及有效竞争是落实市场化原则的重要因素。
为了健全我国金融法治体系、提升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控能力,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再次向社会征求意见,对金融稳定工作作出详细部署,标志着我国金融安全将进入更加规范高效的篇章。
金融安全牵涉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关乎服务实体经济、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宏观调控。近年来,我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效果显着,主管部门按照“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基本方针,高效处置高风险金融企业,切实降低个别主体及行业风险,有效抑制增量风险,逐步化解存量风险,金融风险整体稳步降低。但在此过程中,市场化处置水平不高的问题仍然存在,财政资金利用率较低、市场主体积极性不高等情况仍待解决。对此,《草案》强调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金融风险防控工作,充分激活市场资源配置功能,以市场自救代替行政救济,保障金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实现金融稳定的社会协同共治。
市场化原则是指依据市场规则、价格机制以及自由竞争等方式,实现经济效率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其核心在于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金融市场化改革是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点,是护航实体经济发展、保障宏观经济稳定的有力抓手。为进一步巩固金融安全、提升金融风险防控水平,有必要在防范、化解与处置金融风险过程中始终坚持市场化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资源要素的自由流动为手段,推动市场主体公开、公正、公平应对金融风险。
落实市场化原则,核心在于强化主体意识,保障金融市场主体审慎经营、合规管理。金融稳定并非一家之事,而是需要市场主导、监管规制、社会监督,多方协同配合。要夯实金融稳定基础,关键在于确保市场主体能够遵循市场规则,依规开展经营管理。公正、公平及有效竞争是落实市场化原则的重要因素。
对此,《草案》明确金融机构审慎合规经营的义务,并对其股东要求、资金管理、治理结构、内控制度等作出严格规定,力求将金融风险扼杀于摇篮之中。要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的金融风险防范积极性,更为重要的是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无论国企还是私企,都应统一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规制的适用标准,从而借助“市场之手”消除、隔离金融风险。
除金融风险防范外,风险的化解与处置同样需要遵循市场化原则。重大风险攻坚战经验表明,依赖行政救济、借助隐性担保来化解、处置金融风险,只是一时之策,治标而不能治本。从长远来看,其不仅会对金融机构自身的“造血功能”产生一定负面影响,还可能会引发金融机构的“行政依赖”,不利于金融创新与可持续发展。因此,坚持市场化原则,引导金融行业优先“自救”才是实现金融稳定的趋势。
《草案》规定支持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并明确存款保险基金与行业保障基金应当发挥市场化平台作用,履行风险处置职责,能够极大降低金融机构对公共资源的依赖性。为进一步提升金融风险的化解与处置能力,建议扩大市场化救济的主体范围,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主体纳入考量范畴。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未来金融稳定将面临新的风险挑战。祗有坚持市场化原则,深刻把握市场规律,发挥我国金融基础设施完备、法治体系健全、市场活力充沛的优势,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才能提高风险防范水平,强化风险化解能力,压缩风险处置成本,倒逼金融市场主体改善自身经营状况,促进金融和经济的良性循环与健康发展。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李慈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