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提出,在制度设计上,要从局部领域的“管”向全局系统的“统”转变。经过改革开放40多年的发展,中国的民营经济已经扎根在经济社会各领域,民营企业的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深度融合,交织成网,因此针对民营经济的局部性政策具有十分明显的网络效应。单一领域出台的收缩性政策,将会通过由成千上万家民营企业编织而成的生产、供应、销售网络进行传递、放缩与转化,致使政策效果往往“言不由衷”“言非所意”。鉴于此,在未来推进市场经济发展和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时,应坚持系统观念,树立全局思维,优化制度设计方案,强化政策效果研判,形成系统性工作合力,统筹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全局,慎重出台有关民营经济发展的局部收缩性政策,避免个别行业正常的管制政策对市场产生超出预期的系统性影响。
在立法原则上,要从正面清单的“立”向负面清单的“破”转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作为“共和国长子”的国有企业已经有“企业国资法”的维护,“自己人”也应该有“民营企业法”的保障。长期以来,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主要采取正面清单的赋权方式,这在经济高速增长阶段的确有利于主动把握民营经济的发展方向,引导民营经济填补市场空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而在经济高质量发展阶段,民营经济面临的内外部情况和形势日趋复杂,通过正面清单赋权为已不能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需要的政策“打补丁”,越发难以满足民营企业发展需要。因此,应基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用负面清单赋权方式推动立法,从根本上破除民营企业发展面对的制度性壁垒。应进一步将宪法、民法典以及关于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规定具体化、落实化,把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不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法律化,并在法律实践中不断缩短负面清单的长度,从而真正发挥法治在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中的基础作用。
在行政执法上,要从立足短期的“罚”向放眼长远的“保”转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营企业从无到有,在快速成长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粗放发展的弊端,部分民营企业热衷于铺摊子、上规模,负债过高,在环保、社保、质量、安全、信用等方面存在不规范、不稳健甚至不合规合法的问题,在加强监管执法的背景下必然会面临很大压力。事实上,这些问题不光是民营企业的问题,国有企业在传统发展模式下也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本着国企民企平等看待的原则,有关部门应对民营企业施以更多的关爱,而非简单地一罚了之。目前,有的地方政府推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制度,重在治病救人,保企业家、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值得关注,并应在进一步完善后予以推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既要查清问题,也要保障企业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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