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错必纠是政务处分工作的一贯要求。《监察法》对被处分人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提出复审、复核作了规定。《政务处分法》对此进一步细化,第五章专门规定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提出复审、复核的内容,保障被处分人复审、复核权。如,第五十五条规定,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审、复核,该条第二款还规定了监察机关主动纠错程序,“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复审、复核工作有利于依法纠正不适当、不正确的政务处分,保障被处分人合法权利,督促监察机关依法履职、秉公用权。
同时,为了体现“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促使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均专门规定了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条款。比如,《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三条列举了十一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包括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措施等。第六十四条进一步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对于监察机关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严格依法实施政务处分意义重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