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年10月,第26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758号决议,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承认她的政府的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这一决议不仅从政治上、法律上和程序上彻底解决了包括台湾在内全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而且明确了中国在联合国的席位祗有一个,不存在“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问题。随后,联合国相关专门机构以正式决议等方式,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合法席位,驱逐台湾当局的“代表”,如1972年5月第25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第25.1号决议。联合国秘书处法律事务办公室官方法律意见明确指出,“台湾作为中国的一个省没有独立地位”,“台湾当局不享有任何形式的政府地位”。实践中,联合国对台湾使用的称谓是“台湾,中国的省(Taiwan,Province of China)”①。
联大第2758号决议是体现一个中国原则的政治文件,国际实践充分证实其法律效力,不容曲解。台湾没有任何根据、理由或权利参加联合国及其他祗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近年来,以美国为首的个别国家一些势力与“台独”分裂势力沆瀣一气,妄称该决议没有处理“台湾的代表权问题”,炒作非法无效的“旧金山和约”②,无视《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在内的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再度鼓吹“台湾地位未定”,宣称支持台湾“有意义地参与联合国体系”,其实质是企图改变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的地位,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实现其“以台制华”的政治目的。这些行径歪曲联大第2758号决议,违反国际法,严重背弃有关国家对中国作出的政治承诺,侵犯中国的主权和尊严,践踏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对此,中国政府已经表明了反对和谴责的严正立场。
一个中国原则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是遵守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应有之义。目前,全世界有包括美国在内的181个国家,在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与中国建立了外交关系。1978年12月发表的《中美建交公报》声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承认中国的立场,即祗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美利坚合众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此范围内,美国人民将同台湾人民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关系”。
198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2005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反分裂国家法》,规定:“世界上祗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2015年7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