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宁波市海曙区张某与
某甲平台合同纠纷调解案
宁波市海曙区张某女儿张某甲8周岁,小学2年级,平时用奶奶的手机上网课、做作业。2021年3月,张某在检查张某甲在线作业时发现十几条消费提醒短信,显示前一晚消费了8万余元。经询问,张某甲承认在两个知名直播软件甲平台、乙平台注册账号,幷不时给主播点赞“打赏”。张某随即联系了两个平台客服,乙平台退回3万余元,但甲平台拒绝退款,幷与张某产生纠纷,张某遂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员通过调查取证、证据收集,证明点赞“打赏”行为确为张某甲所为,且甲平台的主播明知张某甲系小学生。调解员在出示证据的同时,指出甲平台存在未落实用户实名制和最高打赏金额限制等管理漏洞,幷向甲平台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张某甲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外,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张某作为张某甲的监护人,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要求甲平台退回“打赏”。甲平台对此表示认可,幷同意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钱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