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管理,保持畜禽养殖环境卫生清洁、通风良好、合理的环境温度和湿度;确保水生动物养殖场所具有合格水源、独立进排水系统,保持适宜的养殖水环境。
2.2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并执行动物防疫消毒制度,科学规范开展消毒工作,及时对病死动物及其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2.3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控制车辆、人员、物品等进出,并严格消毒。
2.4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相应动物防疫条件。
2.5应使用营养全面、品质良好的饲料。畜禽养殖应使用清洁饮水,鼓励采取全进全出、自繁自养的饲养方式。
2.6养殖场户可根据本地区疫病流行情况,合理制定免疫程序,对危害严重的疫病实施免疫。
2.7养殖场户应根据国家和本地区的动物疫病防治要求,主动开展疫病净化工作。
2.8饲养种用、乳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相应动物健康标准等规定,定期开展动物疫病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 疫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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