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强调,《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是国际核裁军与核不扩散体系的基石,是战后国际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不能对其“合则用、不合则弃”,不能采取双重标准和选择性做法,应坚决抵制条约被侵蚀、掏空。有关国家不顾国际社会反对开展核潜艇合作,执意将武器级核材料引入亚太地区,明显违反条约目的和宗旨,造成严重核扩散风险。这种不负责任的行径值得密切关注。同时,各国应进一步增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普遍性,并以各项条约审议大会等为契机,确保其得到全面、有效、平衡执行。
张军表示,多年来,一些国家凭借自身主导的防扩散多国机制“小圈子”,对发展中国家实施歧视性出口管制措施,大搞双重标准。个别国家还以防扩散或国家安全为借口,对科技交流合作滥施限制,推动脱钩断链,严重侵蚀防扩散国际合作的基础。第76届联大通过中国和其他26个国家一道提出的和平利用国际合作决议,要求取消对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的限制。
张军还表示,中方坚决反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一贯严格履行防扩散国际义务,不断完善防扩散出口管制机制和能力建设,以实际行动为加强国家、地区和国际层面的防扩散努力作出贡献。他从国内立法、机制建设、决议执行和国际合作层面对中方的努力进行了介绍,并称中方将继续与各方一道,促进第1540号决议的有效执行,推进决议全面审议,为加强防扩散全球治理作出积极贡献。
2004年4月28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一致通过第1540(2004)号决议,申明核武器、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决议要求各国,除其他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支持非国家行为者开发、获取、制造、拥有、运输、转移或使用核生化武器及其运载工具。
第1540(2004)号决议对所有国家规定了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即通过立法,防止核生化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并就防止相关材料的非法贩运建立适当国内管制。决议还鼓励增强这方面的国际合作。决议申明支持旨在消除或防止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的各项多边条约,并申明所有国家全面履行条约的重要性;决议重申第1540(2004)号决议中各项义务均不得抵触或改变《核不扩散条约》《化学武器公约》及《生物和毒素武器公约》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或者改变国际原子能机构或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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