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契约精神有助于应对复杂外界环境。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制度突破,既是其成长力量,也易导致资本无序扩张等问题,这就需要完善制度建构。但现实中,制度的建构不仅要满足当下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还要有足够的前瞻性,为今后发展预留空间。因此,制度不断突破的过程,亦是根据发现的新问题不断调整制度建构,由此出现一个漫长的回应式的动态调整过程。其中存在若干制度性交易成本,包括发现问题时可能已出现的较大社会成本、制度调整所需的时间和政策成本、因对制度预期不稳定而带来的成本等。可见,一个健康有序的制度运行过程,需要良好的契约精神。契约精神可以为制度突破确立底线,为制度建构稳定预期,引导人们的行为遵循社会公序良俗,从而有效减少企业经营模式创新或政府监管政策调整过程中的制度摩擦。
第二,契约精神有助于发挥平台监管能动性。进入数字时代,平台自治成为数字经济监管的重要途径之一。平台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拥有“准立法、准执法、准司法”等权力,具有较强的主观能动性。这些平台为吸引用户流量,往往会自发制定一些监管规则,从而创造一个良好的商业环境。与政府监管相比,平台监管手段更多样化、更有针对性。从法理上看,平台的自治行为或对入驻企业的监管行为,是基于平台与利益相关方的一系列契约,当然也包括没有签订但在事实上存在的隐性契约。如果平台能够遵守这些契约,并按照契约的实质精神而不仅是字面意思来切实履约,那么制度突破过程中的投机行为就会大大减少,收集和贩卖用户个人信息等行为就会被平台自觉扼制。
第三,契约精神有助于促进数字企业创新。从契约理论来讲,越是知识密集度高、人力资本专用性强、产业链中间环节多、科技含量高的行业,对制度环境越敏感。从现实来看,为维系数字生态系统的创新发展,平台企业为买卖双方及供应链两侧的利益相关者提供较为便利的交易条件,如信息搜寻和推广、地理定位、购买支付等在线服务。不同平台在硬件和软件的兼容上、用户在不同平台的转换上都涉及互联互通问题,但由于缺少共识和标准,只能通过双边谈判来解决,而双边谈判又涉及对各方投资成本、权益的计算,但这些关键变量往往是可观察而不可证实的。因此,要确保数字经济的持续创新投入,需要对利益相关者的“剩余索取权”作出较为明晰的确认和保护,并敦促各方按照契约的“精神实质”来严格履约。
此外,信用是市场经济建构和运作的润滑剂,也是经济增长和繁荣的重要保证。当前,消费者的日常消费选择和模式越来越依赖线上反馈,基于数字经济的信用评价机制已成为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而作为信用体系的灵魂,契约精神将助力数字经济长期规范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