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关于养老机构人员配备方面的设立条件,国家民政部门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民政部于2020年出台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指出,“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这个规定本是为了规范相关从业人员的职业资质,但在实践中可能成为一些地方民政部门硬性要求养老机配备相关人员的依据。
解决农村养老难题,还是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尊重农村老年人的自主选择。一方面,农村老人往往对价格特别敏感,定价超过一定范围,入住率就会大幅下降,使高标准的养老成为一种“不可及”的服务。另一方面,除了价格因素之外,还有农村老人生活习惯的问题。中国农村与城市的文化生活完全不同,费孝通先生就曾用“乡土社会”“熟人社会”来描述这种特征,一方面是安土重迁、故土难离,另一方面是“小圈子社会”,习惯于与熟人打交道。
在这种文化传统浸淫熏陶下的老人,虽然客观上需要养老机构提供的热饭热菜、日常体检、清洁服务,但同时也希望能时常围着老房子遛遛弯,跟老邻居聊聊天,在菜园里侍弄蔬菜花草。他们对机构养老的最大期待是一种“不离乡不离土的家门口的养老机构”,或许未必那么齐整和规范,但只要价格实惠、乾净卫生,能够提供一日三餐,急事有人照应,就能解决很大问题。
农村养老机构应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一味追求高标准,其效果可能会适得其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都明确提出,要“构建多层次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创新多元化照料服务模式”。制定农村养老机构的设立条件和政策要求,也应当循着这个大方向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