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为了避免重名,明确要求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全国范围内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名称,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街路巷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不以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历史文化遗产遗址、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专名;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一般应当与所在地地名统一。
考虑到地名牵涉面甚广,为做好衔接,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特别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地名命名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完善地名命名和更名的审批程序。地名的命名和更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民族尊严、文明风化等一系列与公共利益密不可分的方面。因此,对地名的命名和更名进行审批,是有必要的。审批作为一项行政行为,对其进行程序上的规范,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一、十二条,较为详细和全面地规定了地名命名和更名申请的方式和材料要求,审批的主体和程序,对于规范地名审批程序具有重要的作用,有助于促进地名管理机关依法行政。
强化地名的监督和管理。地名量大面广,牵涉利益复杂,对于文化传承、社会生活具有重要作用,强化地名的监督管理非常必要。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设立了监督检查专章,明确了监管主体,丰富和完善了监管方式,为监管部门赋能,避免相互推诿。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的监督检查。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地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地名管理有关的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对涉嫌存在地名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与涉嫌地名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此外,明确了下达整改通知书、约谈、通报、第三方评估、举报等监管方式。
总之,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地名的行政管理体制,规范了地名命名更名管理,明确了地名审批条件和程序,强化了地名管理的监督检查,有利于遏制地名乱象,提高地名管理的法治化水平,充分发挥地名在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作用。
(作者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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