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关于明显高于和低于市场价格的认定。目前,关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可供参考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两条。第一,《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三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的;(二)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四)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第二,《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对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高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认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具体到本罪,笔者认为,可以参照上述两条规定的精神来作出判断,但不能生搬硬套,理由在于:一是民法条文的解释相对于刑法条文的解释,可以宽松一些,而本罪作为刑法法条,如果在认定标准方面上下浮动30%,则很有可能失之于宽,特别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涉案金额往往特别巨大,上下浮动30%会出现非常高的数额偏差。二是防止被不法分子钻空子。如果明确规定上下浮动30%以上才构成价格异常,则有可能导致一些别有用心的犯罪分子把犯罪数额控制在波动29.9%以内,从而规避犯罪。三是在具体案件把握中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既要看价格偏差的幅度,也要看价格偏差的绝对值;既要看单次交易的价格,也要看整体交易行为持续的时间、交易频次、给公共财产最终造成的损失总额等;既要看日常物价水平和日常交易规范,也要考虑有无特殊时期和特殊原因导致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等客观因素影响。综上,目前还应该秉持“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认定”的原则规定,待司法实践领域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总结后,适时出台进一步的法律解释细则,对认定标准和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等严重情形作出细化。
三是关于价格认定的机构。为保障价格认定的严肃性,价格认定职责原则上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下属的价格认定机构承担。(鸿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