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管理程序更加规范,也更加科学、民主。《条例》对地名命名、更名的程序进行了规定,明确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申请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命名、更名的方案及理由,地理实体的位置、规模、性质等基本情况及其他材料。《条例》规定:“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报告。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影响、专业性、技术性以及与群众生活的密切程度等因素,组织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并提交相关报告。”这些规定确保能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也使地名命名、更名过程成为汇聚智慧、凝聚共识的过程。这样的方式将对防止地名命名、更名中的“任性”发挥重要作用。
五是强调对优秀传统地名文化的保护。优秀传统地名文化属于民族文化遗产。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地名文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地名命名、更名过程中,人们的社会价值、文化取向等思想观念自然会融入地名中,因此优秀传统地名蕴藏了宝贵、丰富的文化内涵。例如,我国有很多带有“宁”字的地名,表达出期盼安宁的美好愿望。宁波、宁国、咸宁、丰宁、抚宁,都是这样的地名。由于地名具有较好的稳定性、继承性,很多在社会其他领域已经难觅踪迹的社会观念、地理特征、语言习惯沉淀在地名中,让今天的人们还能了解到历史上多彩的自然、文化现象,这使老地名成为人类文明的记忆。例如,青岛一名让我们知道此地曾经植被茂密绿树成荫,鹤壁一名告诉我们曾有鹤生活在此地。由于具备上述特征,地名的文化意义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2007年第九届联合国地名标准化大会暨第二十四次联合国地名专家组会议确定,地名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适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国作为世界文明古国,拥有丰富的地名文化遗产。在城镇化过程中,应当大力保护、弘扬优秀传统地名文化,赓续文化传统。《条例》的第四章对如何做好地名文化公益宣传,研究、传承地名文化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并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另外,《条例》第十条规定:“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这些措施有利于优秀传统地名文化的保护,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
六是强化了监督保障措施,确保《条例》各项规定的有效落实。《条例》第五章在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监督方面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例如,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地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地名管理有关的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对涉嫌存在地名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与涉嫌地名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条例》第六章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例如,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批准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该批准机关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些规定为确保《条例》的落实提供了有力保障。
《条例》中的新规定、新措施还有很多,都是顺应时代发展特点,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在多年地名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凝练而成的。我们相信,《条例》的修订出台将有力提升我国地名管理工作水平,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