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过去数十年的政治现实来看,“法理台独”已在岛内发展出一套复杂的理论、制度与实践体系。若要对“法理台独”加以分析、解构与驳斥,就必须要厘清“台湾地位未定论”的内在逻辑与理论谬误。
一、台湾业已确立的法理地位
台湾当前的法理地位,已经被确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学界普遍认为,二战后签订的《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是认定台湾地位基础的国际法依据〔6〕;除此之外,联合国大会的第2758号决议,也是重要的法理来源。〔7〕
1943年11月22日至26日,为协商反法西斯作战方略,以及达成战后如何处置日本的共识,中、美、英三国在埃及的首都开罗举行国际会议,并于12月1日发表了《开罗宣言》。在此条约的内容中,对台湾的归还问题有明确的宣示,即“三国之宗旨……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8〕这意味着,通过《开罗宣言》,中国已向全世界昭告日本强占台湾的非正义性,并且限定日本将台湾直接归还给中国,从而避免了台湾所属问题的国际化。而后到了1945年7月26日,进一步强调《开罗宣言》所列义务的《波茨坦公告》也被正式签署。在这一条约的第八节中,明确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9〕从此可以看出,《波茨坦公告》不仅继承了《开罗宣言》的精神,还在内容中具体划定了日本在战后的主权范围,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其在战后将台湾归还给中国的义务。
无独有偶,1971年10月25日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第2758号决议同样证明了台湾隶属于中国的法理地位。是日,“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代表权”这一提案在第26届联大会议上获得投票通过,随即成为了联合国大会的正式决议,即第2758号决议。该决议的全文分上下两段,上半段清晰地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下半段则直接表示“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承认她的政府的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10〕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第2758号决议一方面解决了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另一方面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包括台湾在内的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也就是说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已经得到了联合国的承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