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1月19日电/网评:依法规制干扰搜索引擎算法行为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陈耿华
近日,针对某人工刷量平台帮助商家虚构点击量,干扰百度搜索引擎算法及妨碍其排序结果的行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该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案系我国首例人工刷量平台干扰搜索引擎算法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近年来,伴随我国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领域各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涌现。虽然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专门的“互联网条款”,不过由于其列举行为方式覆盖面较窄,使得这一条款宣誓意义大于实践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多数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在审理时,仍转向该法第2条一般条款,以其为规制依据作出裁判,这起案件也是如此。对人工刷量平台干预算法行为正当性的判定,我们主要关注以下几方面:
首先,人工刷量平台干扰搜索引擎算法行为对市场竞争的负面影响有哪些?识别这类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危害性是规制行为的逻辑起点,其危害具体体现在:
其一,损害了经营者利益。受该行为影响,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无法基于正常、真实的访问数据,通过算法作出反映市场及用户真实需求的算法决策及搜索排名,增加了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运营成本,干扰了其产品、服务的合理运行,损害了其主体利益。
其二,损害了其他竞争者利益。帮助虚构点击量和流量的行为导致其他未参与“做任务”的网络商家的搜索结果靠后,导致其排序相对位置降低,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公平竞争利益。
其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由于人工制造的点击量是虚假的,消费者可能需要花费更多搜索成本获取目标网站,甚至因此受到误导,作出错误的消费决策,这损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