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1月12日电/据法制日报评论,近日,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引发了社会热议和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积极响应。
《规定》的出台,表明国家有关部门对算法正在经历一个认识上由浅及深、由表及里,管理上从审慎监管到丰富工具库,再逐渐到引航指向的过程。作为部门规章的《规定》,也将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重要法律一道构建起新时代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治理的主体框架。
过去十年来,以算法为核心的智能科技极大改变了社会生活形态,购物推荐、出行导航等逐渐走入寻常百姓家,人们的生活已被嵌入“算法”之中,甚至相当一部分人产生了“算法依赖”。以算法为核心的智能科技也极大提升了政府公共治理效率和水平,特别是在疫情防控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与此同时,由于认识、监管滞后,以及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黑箱运算”,导致在一些商业应用场景中,算法以一种极具破坏力的方式近乎野蛮地生长着:算法操纵、诱导沉迷、大数据杀熟等大量存在,不仅冲击正常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影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处置个人信息的权利。
算法作为一种技术规则和运算逻辑,本身是中立的,实践中之所以出现种种乱象,折射出的是算法背后的开发者价值观的偏航。算法偏航带来的结果大致相同:那就是通过不公平、不正当的运算规则锁定和收割利益。因此,算法的“算计”,归根结底是人的算计,是掌握算法的商业平台的算计。尽管有专家称,一些具备自我学习、自我训练能力的算法,出现歧视和偏差在很多情况下难以预料,但从整体来看,算法是有价值观的,其价值观就是开发者和互联网平台的价值观。
因此,算法治理的核心就是牵住互联网平台的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如《规定》明确,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也规定,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承担保护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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