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国际参与)
未来两岸官方签署和平协议后,两岸同意双方与其他政府行为体享有官方关系,在国际组织之共同出现并不意含整个中国之分裂,并有责任共同合作,维护中华民族之整体利益。
第六条 (推动融合)
未来两岸官方签署和平协议后,深化交流合作,并决定在双方同意之领域成立共同体,共同推动两岸的融合。
第七条(互设代表处)
未来两岸官方签署和平协议后,两岸同意互设常设代表处。两岸互设代表机构以及在国际间代表性之地位与方式,将另行商定之。
第八条(对统一后政治制度安排)
双方认识到,追求和平统一是责无旁贷的民族责任,惟对于统一后的政治安排有不同意见。中国共产党主张“一国两制”是统一后两岸的政治安排;中国国民党认为孙中山先生所主张的“天下为公”之精神是统一后应有的共同政治制度基础。
第九条 (未来依循原则)
签署后之备忘录在交由双方党员同意后,成为两党推动两岸关系之神圣原则。
签署人:
中国国民党主席○○○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