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关于何某提出中介费达11620元的辩解,其一、因何某自愿将银行卡交由中介消费9828元和微信支付1792元,某银行对此并无过错;其二、何某称支付的9828元为银行一次性收取的利息,与合同约定的按月付息到期利随本清的利息支付方式不符;其三、何某主张交付中介费的事实并无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据此,何某辩解未获法院采信,判令何某全额返还贷款本金4.48万元及利息。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此类案件的借款人均是自然人,大多年龄较大,或文化水平不高,或没有正式工作且急需用钱;普遍法律知识比较欠缺,风险防范意识较差,保存证据意识不足,且信用观念相对淡薄,对不法贷款中介引发的法律风险预估不足。该庭2021年受理5起该类案件中,3人为50岁以上的老年人,4人为高中以下文凭,且5人均无正式工作。
情人冒名办卡透支
涉嫌犯罪移送公安
廖某名下信用卡因拖欠借款本息4万余元而涉诉。庭审中,廖某表示案涉信用卡申请表上的签名并非本人签字,是他人冒用其名义签字,且廖某并没有持有案涉信用卡并消费。经笔迹比对,廖某的签名与申请表上的签字明显不同。当法官进一步询问为何会泄露身份信息给他人可乘之机时,廖某支支吾吾表示可能是其身份证保管不善,被当时同居的情人冒名办理信用卡并使用,现已不记得其具体名字和去向。
法院经审查认为,廖某没有透支涉案信用卡,无需对涉案信用卡的透支款项负偿还责任。信用卡并非廖某本人申请并使用,而是其同居的情人冒用其名义办理的,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依据法律规定,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本案相关材料和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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