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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海沧区法院宣判一起高空抛物案
http://www.CRNTT.com   2021-05-18 12:15:00


 
  经民法典整合,最终对此类侵权行为的责任追究作出了具体规定:(一)禁止高空抛物。(二)在能够确认侵权人的情况下,首先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三)强调公安机关介入,以公权力调查确认侵权人的义务;在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侵害公民财产、健康、生命权益时,应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四)对经公安等机关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依照公平、及时补偿受害人的原则,规定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能确认侵权人的,可以追偿。(五)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作为小区建筑物和生活秩序的实际管理者,物业服务企业在高空抛物坠物侵权案件中承担一定的责任,不仅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义务,也是侵权法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而本案的焦点在于“高空抛物案件中,物业是否需承担责任及责任承担形式”。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物业是否违反保全保障义务时,主要考量其履行管理责任的客观情况及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方面,综合判断物业的过错程度及赔偿责任承担。

  法官建议,物业应当妥善实施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安全秩序;加强宣传教育,让居民充分认识到高空随意抛物的危害,特别是敦促父母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通过内部处罚以及技术监控手段,消除个别人的侥幸心理,遏止高空抛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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