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资料显示,夏新平,男,汉族,江苏泰兴人,1954年1月生,曾任镇江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镇江市政协副主席、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等职,2015年7月被查。
2018年4月,夏新平因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徇私枉法罪,一审获刑16年,并被处罚金210万元。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夏新平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在工程承接、职务调整、企业经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00万余元。
2007年至2014年间,夏新平利用担任镇江市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个人擅自决定并指令下属单位挪用公款共计折合人民币6750万元借予其他单位用于经营活动;采取虚报等方式贪污公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0万余元;为个人目的,指使下属公安分局违反法定程序,对他人以涉嫌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前述刑事裁定书介绍,夏新平曾要求下属单位向银行贷款并借给仇明芳的公司使用。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09年6月,夏新平决定让镇江市公安局下属单位镇江市保安服务公司(简称保安公司)向银行贷款5000万元,再借给江苏申华置业有限公司用于经营活动。2010年2月,夏新平再次决定将镇江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的1000万元公款通过保安公司,借给江苏申华置业有限公司用于经营活动。
为感谢夏新平的帮助并求得继续关照,仇明芳先后15次向其行贿,其中包括将镇江冠城国际一套房产以102.1万元的低价销售给夏新平,经鉴定该房产低于市场价94.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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