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1日,乌海中院为了完善法律程序,将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乌执异议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补充送达给杜彬代理律师,签署送达回证、制作送达笔录。也就在当天,律师向乌海中院递交了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案材料,法院审查后予以立案。立案后,律师因担心争议标的物再次被处置,提出书面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等值的财产担保。目前法院尚未作出裁定。
因涉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犯罪移送公安 5年未予立案
因在执行程序中发现项金平有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犯罪涉嫌,2015年12月4日,乌海中院以移送函方式将该犯罪线索移交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分局进行侦办,并随案移送了乌海中院执行局调查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但是此后4年,案件侦办一直没有进展。
2019年5月,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进行移送,此后一年多案件依然没有结论。
2020年12月14日,杜彬的代理律师向海勃湾区检察院递交《侦查监督申请》,同时也向乌海市公安局提起立案监督申请、向乌海中院递交请求法院向检察院提起侦查监督的申请等。12月23日,乌海中院向海勃湾区公安分局发出《督促案件办理情况的函》催促侦办该案。
2020年12月30日,海勃湾区公安分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送达给乌海中院,并告知代理律师不予立案的结果。
今年1月4日,代理律师以受害人名义向海勃湾区公安分局申请复议,并向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请求检察机关对项金平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进行法律监督,责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月4日收到海勃湾区公安分局复议决定,维持不予立案决定,后向乌海市公安局提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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