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介绍,2008年初,陈某甲欲承揽某公司钢轧总厂的钢渣业务,被时任该公司经理黄某和分公司经理葛某拒绝。为顺利承接该业务,陈某甲找刘建邺帮忙。
刘建邺、陈某甲和时任前述公司经理助理尹某(另案处理)商定,由尹某提供葛某、黄某的经济问题举报材料,刘建邺安排人员查办葛、黄二人。陈某甲承接业务后,刘建邺、尹某参与利润分成。2008年4月,葛某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查处;同年12月,黄某因违纪被调离岗位。在尹某等人帮助下,陈某甲顺利承接业务,并约定每月以分红款名义送给刘建邺、尹某各20万元。2012年5月,陈某甲的钢渣业务终止。期间,刘建邺、尹某既未出资,也未参与经营管理,却以分红款名义收受陈某甲所送现金合计1200万元,刘建邺、尹某各分得600万元。
身为反贪局长、副检察长,刘建邺还多次接受请托,通过向办案单位相关人员打招呼等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
起诉书披露,某物资公司2017年因树脂注水问题被公安机关调查。刘建邺接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丙请托,给相关办案单位领导打招呼,对陈某丙给予关照。为防止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陈某丙从公司银行账户转移资金到其个人银行账户,并支取150万元现金交给刘建邺保管。案件结束后,陈某丙多次向刘建邺讨要该笔钱款,刘建邺予以拒绝,并声称陈某丙经营该物资公司时曾表示赚钱带其一起分。
2012年,刘建邺利用其担任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职务便利,在侦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接受他人请托,为涉案的曹某提供关照。事后,曹某为表示感谢在酒店宴请刘建邺,并送给刘建邺一块价值81433.29元的卡地亚牌手表。
2003年至2017年,刘建邺利用其担任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副检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某公司质量监督中心原党委书记刘某丁的请托,为刘某丁相关举报线索处理方面提供关照,多次收受对方所送现金合计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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