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2月8日电/据新华社报道,“深圳南山法院判定:微信好友关系不属于隐私。”近日,一起侵权纠纷案的一审结果被提炼成类似标题后,在网上引发热议。
用户王某发现,在使用微信或QQ登录腾讯“微视”App后,微视会获取其全部微信或QQ好友信息。于是,王某起诉腾讯公司侵犯其隐私权及个人信息权益。网络流传的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王某主张的好友关系既未包含其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密关系,他人也无法通过其微信好友关系对其人格作出判断从而导致其遭受负面或不当评价,认定其所主张的微信好友关系不属于隐私。
这似乎与公众对隐私的定义有所差别。
其实,在2020年7月底,北京互联网法院就曾对两起颇受关注的案件做出过判决,认为微信读书、抖音两款App有侵害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形,但没有侵犯隐私权。
对此,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合伙人、深圳市大数据研究与应用协会法律专家吴丹君律师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分析这三份判决书能发现,在网络环境中对界定隐私以及判断是否构成侵权,需要结合具体场景具体分析。
个人信息或隐私的保护需依赖具体场景
北京互联网法院去年7月的判决,被认为是体现民法典保护互联网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典型案件。
这两起案件,可被称为“微信读书案”(案号:〔2019〕京0491民初16142号)和“抖音案”(案号:〔2019〕京0491民初6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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