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下旬,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洪某为贩卖生活物资从中谋利,多次打电话给某店新冠肺炎隔离点后勤负责人刘某,请其代为办理车辆通行证及代购证。
在得知无法办理后,洪某要刘某复印某店隔离点的车辆通行证、代购证及某农贸市场通行证供其使用。刘某在明知上述证件应由相关国家机关颁发,且只能由固定的隔离点、车辆、人员使用的情况下,仍答应了洪某的要求。刘某将该隔离点的《荆州市疫情防控车辆通行证》《荆州开发区疫情防控期间临时代购员代购证》《荆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某农贸市场生活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各彩印了一份交给洪某。后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所查获的3份证件上的印文均不是盖印形成。
荆州市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洪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刘某、洪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可分别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刘某、洪某愿意接受处罚,对二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
法院遂依法判决刘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洪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