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信息披露能够降低公司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注册制大势所趋之下,监管与市场最应该关注的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真实性、及时性。在证券投资决策前,理性的社会公众可以通过阅读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来获取必要的信息,包括企业将来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公众也会密切关注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包括环境污染问题、伪劣产品和服务、企业大量裁减员工等,这些信息都依赖上市公司及时与真实的信息披露。尽管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与信息使用者期望值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异,但类似獐子岛本次公告,向信息使用者正确和有效传递重要的风险提示信息,可谓正当。
当然,虚假陈述的信息披露则完全是另外一种情形,将会严重误导信息使用者的决策,给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带来极大损失。毕竟相对于正面利好,上市公司管理层有动机也有能力隐藏负面信息,因而这就需要上市公司高管承担勤勉尽责、谨慎履职的义务,一旦有“造假”行为,将应遭到谴责或者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乃至负起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也有可能被退市。需要注意的是,从去年下半年开始迄今,赫美集团、千山药机、田中精机、康得新等上市公司的季报、年报等日常信息披露中,均出现高管“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的表述,这份“勇气”不失为信息披露的又一个里程碑式的进步。(来源:新京报 作者:蒋光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