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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惠珠:国安法基本法地位平等
http://www.CRNTT.com   2020-07-16 10:09:55


律师会香港国安法圆桌会议的与会者合影,(左起)陈泽铭、傅华伶、汤家骅、谭惠珠、彭韵僖、梁爱诗、江乐士、关尚义、苏绍聪、黎雅明(图片来源:大公报)
  中评社香港7月16日电/据大公报记者冯瀚林报道:香港律师会昨日举行香港国安法圆桌会议,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指出,香港国安法和基本法都是全国性法律,两者法律地位平等,香港国安法纳入基本法附件三不等于香港国安法的地位低。如果香港国安法与基本法相抵触,应由全国人大作出裁决。她又驳斥所谓香港变成“一国一制”的讲法,强调很多案件在香港审讯,香港国安法是体现“一国两制”。

  香港律师会昨日举行圆桌会议,谭惠珠、原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行政会议成员汤家骅、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等应邀出席。

  谭惠珠发言时指出,任何国家订立国安法,都由中央政府和最高立法机关负责,中国亦不例外,这是中央的事权。

  她担任基本法草委的时候,有份参与制定基本法第23条,当时因为内地有反革命罪,所以维护国家安全交由特区自行立法,但这样不代表中央放弃事权。

  谈到香港国安法与基本法的关系,她表示两者都是全国性法律,法律地位平等,香港国安法是补足特区无法自行立23条的缺憾,并无取代基本法,特区亦有宪制责任就基本法第23条立法。

  对于有人提出,如果香港国安法的条文与基本法条文有抵触,到底如何处理?她认为,基本法并无任何一条条文写明香港法庭可以裁定全国性法律抵触基本法,应该根据《立法法》交由全国人大作出裁决。

  谭惠珠说,根据香港国安法第62条,如果国安法与香港本地法不一致,就以国安法为准,而全国性法律凌驾于本地法律。国安委的决定亦不会受到司法覆核,这个情况等同早前推出的实施细则本身不受司法覆核,但警方执行细则时,公众可以就此提出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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