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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再谈外商投资法
http://www.CRNTT.com   2019-05-11 12:37:06


  中评社北京5月11日电/中国3月通过外商投资法,成为外商投资领域一部基础性法律。作为全程参与该法立法过程的“立法者”,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主任委员李飞近日在接受集体采访时,再次着重谈及该法涉及外资保护的内容。他说,为了体现外商投资的关切,针对当下所存在的问题,立法作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


  外商投资法中,共有8个条款的相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保护进行明确,主要分为五个方面。

  首先是产权保护。李飞说,加强对外商投资的产权保护是延续此前“外资三法”的规定,明确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只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实行征收征用的时候,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并且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对于这一点,中国最早在1986年制定外资企业法的时候,首先写入了这样的条款。这也是针对外商来中国投资担心被国有化或者被征收所作的有针对性的规定。”李飞着重强调,作为基本原则,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只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实行征收或征用。

  李飞介绍,“特殊情况”按照立法的原意,就是指在发生战争的情况下。这次立法延续这一规定,还是指这种特殊的情况。

  二是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赔偿以及清算所分得的财产,都要给予法律保护。而且可以依法以人民币、外汇汇出和汇入。

  对于外商比较关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李飞认为,从制度建设来说,已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及保护水平是达到国际标准的,现在外商担心的主要是在法律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方面一些市场主体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的意识还显得薄弱,存在着假冒、仿冒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另一方面执法方面有些体制机制还不够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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