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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反“港独”公函的实质意义与现实针对性
http://www.CRNTT.com   2019-03-01 09:49:34


全国侨联副主席、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香港总会理事长卢文端(中评社 资料图)
  中评社香港3月1日电/中央给特区政府的函件当然不止这一封,但今次以罕见的高调方式公布,自然有特别意义,值得认真解读。在笔者看来,中央反“港独”公函最值得重视的意义有3点:一是通过要求特首向中央提交报告,突显了中央反“港独”的实质权力;二是针对外部势力利用民族党事件搞事,强烈宣示中央反分裂的底线原则;三是完善特首向中央报告重要情况的制度,也是中央公函的应有之义。

  要求特首交报告 突显中央权力

  有人以为,由于“两制”阻隔,中央对于“港独”问题只能严厉表态,并没有权力直接采取具体行动,因而指摘中央公函是干预香港内部事务。其实,这种说法站不住脚。

  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都有依法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权力和责任。《基本法》序言中“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的表述,清楚体现这一要求,不存在所谓“两制”阻隔中央行使反“港独”权力的问题,这里也不存在所谓干预香港内部事务的问题。中央的反“港独”公函,不仅表态支持特区政府依法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而且强调特首依法对中央负责,要求特首就依法禁止民族党运作等有关情况向中央政府提交报告。这里所突显的,就是中央反“港独”的实质权力。

  中央当然信任特首领导特区政府依法处理“港独”问题,但这并不等于中央只是“动口不动手”。要求特首就禁止民族党事件提交报告,不仅是中央行使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权力的一个具体行动,也表明中央可以采取其他行动行使这方面的权力。其实,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第104条释法,就是中央行使这种权力的一次重要行动。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明确指出,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第104条,明确了参选和宣誓就任特区法定职务的法定条件和要求,坚决遏制和打击“港独”势力,维护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权威。当时港澳办发言人也讲得很清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一解释,表明了中央反对“港独”的坚定决心和意志。

  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陈浩天正考虑司法覆核,如果法庭判其胜诉,会否导致人大释法?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释法是中央依法反“港独”的重要权力;如果有需要,中央会毫不犹豫行使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权力。

  对于所谓“干预香港内部事务”的问题,邓小平当年讲得很清楚。他说,中央确实是不干预特别行政区的具体事务,但特别行政区是不是也会发生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事情呢?难道就不会出现吗?那个时候北京过问不过问?保持中央某些权力,对香港有利无害;如果要把香港变成一个在“民主”幌子下反对大陆的基地,怎么办?那就非干预不行。邓小平甚至还谈到,如果发生动乱、大动乱,还会出动驻军干预。显然邓小平已划清界限:中央不干预香港的具体事务,但对于危害国家统一和安全这类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事,中央必须干预,中央必须保持这种权力。这与所谓“干预香港内部事务”是两回事。

  必须看到的是,外部势力利用民族党事件为“港独”势力张目,向香港特区政府和中央政府施压。香港外国记者会邀请民族党召集人陈浩天演讲,为其宣扬“港独”搭台唱戏,被中央视为是外国势力走上前台,公然为“港独”势力撑腰的第一步。至于有人声称美国会因为香港民族党等事件考虑取消香港独立关税区地位的说法,也引起中央高度关注。中央的这个反“港独”公函,也是表达对特区政府的强力支持,强烈宣示中央反分裂的底线原则不可动摇,坚决依法遏制任何分裂国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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