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的前景
作为联合国成员国,中、日都面临宪章所规定的要以和平方式解决其争议之责任。有鉴于现代和平解决纷争的记录,相关各国直接谈判是最常采用的途径。中日纷争理应直接谈判解决。然而,中日之争蕴藏了许多不可克服的障碍。比如,首先就是怎样调和《海洋法公约》中两个同样重要的原则,即大陆架自然延伸和专属经济区间潜在的矛盾。中国遵循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主张其大陆架以二百米等深线一直延伸到(海水深度陡然降至二千三百米的) 琉球洼陷边沿。至于日本主张将琉球洼陷作为其海岸线,再由此计算它的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其理能否成立尚极富争论。换句话说,两国相对的海岸线是不相容的。在专属经济区原则下,困难在于:中国与琉球之间的海域宽度不足四百海里,除非双方同意彼此专属经济区可以少于二百海里,否则重迭问题在谈判中将无法解决。还有其他更多的障碍,但我认为这些已足够表明双方直接谈判恐怕不是达到解决纷争的简易之途。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一途,由于日本反对,也非可行办法。
在没有达成谈判协定的情况下,一个中性的办法是中国和日本寻求仲裁或司法解决。根据《海洋法公约》相关条文,争议可以交由为海洋法公约而专设的国际争论法庭,或在海牙的国际法院受理。在这方面可以有很多着墨之处。首先,在于第三者仲裁或司法机构的地位比较公正。第二,牵涉科技问题时,可寻经过遴选的专家协助。第三,因为第三者仲裁或司法机构并无派性利益,故可按适当的法律裁决,找到答案。这些条件,不是任何一方当事国所能同样具备的。 在此情况下,即使一方在第三者仲裁中判输了,而这相对于双方谈判中输去的意义完全不一样, 在国内也不至造成同样的坏影响。何况如果完全执行第三者裁决的结果,在国际世界看来,也并非输了,而赢得个奉公守法国家的令誉。所以相比较之下,如果争议各方真正想得到平等解决的话,交由第三者仲裁或司法解决可能会比直接谈判成果更较美满; 至少不致更不理想。
结论
作为结束,我想提出以下两个看法:第一个是关于国际争议的司法审理“应受性”。 在国际法中,司法审理应受性是指一种争议可藉助法律手段作和平解决之可能性而言。正如英国国际法权威Sir Hirsh Lautenpacht 早在一九三三年指出,国际争议如果缺乏司法审理应受性的话,很少是由于国际法中缺乏可适用的法则所致。因为即或是对所争议的问题缺乏直接合适的准则,争议各方仍可请求司法机构引用衡平法以及情理原则作决断。中日东海油气之争正证实了这一点。正因双方均缺乏寻求仲裁或法律解决之政治意愿,故其陷入桎梏,绝非国际法中缺乏调停解决适用的准则。甚至如日本(前)商务相中川昭一所提出的“吸管”问题,尽管一般国际法或条约法(例如海洋法公约)中并无涉题合适准则,仍是可以提交给国际特种法庭根据衡平法及常理原则进行处理的。 有关海洋划界之两大原则(即大陆架自然延伸及专属经济区)之冲突,假如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第三者仲裁或司法判决方式解决的话,也同样能找到依法解决的终结。不过,话又说回来,隐潜在背后的中日海权之争,无疑地会使资源之争的问题更加复杂化,并将使争议更难通过谈判或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第二点,是有关中、日东海资源纷争对国际关系理论所造成之挑战。请容我解释如下。二战结束后,战胜的盟邦为了避免重蹈第一次大战后战胜国的覆辙,特别精心建立了一个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主要是Bretton Woods System 布里顿森林体系, 和GATT 关税贸易总协定)。它的构想是建筑在一个“经济自由的和平理论”上。简而言之,它是基于自由贸易能达到和平的信念。因为如果货品或资源可以在国际市场自由交换获得的话,任何国家就没有理由用武力征服他人土地来获得。所以,和平就会有保障。此外,还可为该理论作一补充,如果自由市场对各国经济发展有利的话,会令各国变得彼此依赖更深。这也会使得他们不再相互之间动武。所以,自一九四五年以来,世界上大国之间没有发生直接的武力冲突。可以说是这个理论的预期兑现了。
我们现在看到的中、日之间的纷争,是自由经济理论预期不致发生的。这两个亚洲国家均受惠于二战后的自由市场体系,且两国取得了杰出的经济发展成就,正如自由经济理论所预料的。但该理论所没有预见的是,经济成功之后,在国内生长了难以满足的市场需求,包括不断增长的对能源的需求,导致了他们对周边可获取的能源激烈竞争,造成了一种始料未及的“资源战争”。
“战争”这个字用在“资源战争”一词中,并非完全假想。像冷战一样,资源战争有其隐藏的爆炸性一面。如果争议的各方不小心把握其举动并妥为控制, 热战将可能是无法避免的后果。我们上面注意到:尽管北京不承认该“中线”,但中方将其开发活动限于日本所谓“中线”之中方一边。可是,我们上面也注意到:二零零五的夏天,日本政府向两家公司(日本开发公司、帝国石油公司)发出批准书。至少我们知道,帝国石油公司计划是要超出所谓“中线”而进入中方海域的四十三海里处钻探。假如他们真的开工,而如果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反应激烈,若再遇到日本自卫队同样的激烈反反应,那么热战就无法避免了。
总而言之,眼下的争吵,虽是为求资源,但其恶性演变成为一场热战之可能性,在必将来临之海洋时代由于国家争取制海权的竞争,更是有增无减。
海军力量与海权二者虽属不同之概念(已如上述),但二者最终可能会联合推动战争的提早发生,就像中日双方竞相觊觎海底石油资源那样。 犹有甚者,中日东海之争,可能预兆着未来许多其他国家间类似的资源战争。这是因为地球储油量87%均在海洋之故。我们不妨将眼光转到亚洲地区以外更远的地方,例如里海周围,即是一例。环里海的有俄罗斯、伊朗及前苏联若干共和国(现已独立) ,如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阿赛拜疆和亚米尼亚。而里海亦以海底富藏石油着称。此地会否像中日之间的东海那样成为下一个发生类似资源战争的场所?这一事实也证实了海权时代的确实兴起。伴随着海权时代兴起的是新马汉主义的还魂,也就是说当海底资源归属权之争演变为一场热战时,最终结局恐将看谁拥有海军主宰权来决定。所以, 二十一世纪的资源战争,与海权(和海军权)时代来临是脱离不了关系的。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06年1月号,总第97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