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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渗透法》三读全文
http://www.CRNTT.com   2019-12-31 17:10:15


  中评社台北12月31日电(记者 黄筱筠)“立法院”31日下午三读通过《反渗透法》,明定不得接受渗透来源指示、委托或资助,捐赠政治献金,或从事选罢法中各项竞选活动,违者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000万元以下罚金。

  《反渗透法》总共12条条文,全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为防范境外敌对势力之渗透干预,确保“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维护“中华民国主权”及自由民主宪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境外敌对势力:指与“我国”交战或武力对峙之国家或团体。主张采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国主权”之国家或团体,亦同。 

  二、渗透来源:
 
  (一)境外敌对势力之政府及所属组织、机构或其派遣之人。
 
  (二)境外敌对势力之政党或其他诉求政治目的之组织、团体或其派遣之人。
 
  (三)前二目各组织、机构、团体所设立或实质控制之各类组织、机构、团体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条 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捐赠政治献金,或捐赠经费供从事公民投票案之相关活动。 

  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为“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四十三条或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四十五条各款行为。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进行游说法第二条所定之游说行为。违反前项规定者,处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锾。
 
  违反第一项规定,就“国防、外交”及大陆事务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机密”进行游说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项所定之罚锾,由游说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之机关处罚之。 

  第六条 任何人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而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至第一百五十三条或集会游行法第三十一条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七条 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而犯“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五章、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条 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违反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者,处罚其行为负责人;对该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并科以各条所定之罚金或处以罚锾。 

  第九条 渗透来源从事第三条至第七条之行为,或指示、委托或资助他人从事违反第三条至第七条之行为,依各该条规定处断之。任何人受渗透来源指示、委托或资助而再转指示、委托或资助者,亦同。 

  第十条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于侦查或审判中自白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自首并因而防止“国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机关知有违反第三条至第九条之情事者,应主动移送或函送检察机关或司法警察机关侦办。 

  第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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