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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未成年人立法,当宽容而不纵容
http://www.CRNTT.com   2020-12-28 19:30:52


  关于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立法,又有新的动向。

  据报道,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将于12月22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将提交三审,拟进一步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规定,将虽未致人死亡,但属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情形增加规定,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很多人看来,二审稿已经有实质性的突破,虽然仅是个别调整了最低刑责年龄,但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情形,将不再游离于法律制裁之外。这也是对近年来未成年人恶性犯罪频繁引发公众关注和讨论的立法回应。

  如今的三审稿,则在二审稿的基础上继续突破,进一步扩大低龄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责的范围,符合刑事立法精神,更有利于震慑应受到法律惩处的“小恶魔”们。

  立法从来就不是不变的事物,应随着时代变迁、社会变化,不断做出调整修剪。从生理角度来说,如今的未成年人发育明显提前,最低刑责也应随之下调。有多大的社会危害性,就当对应多重的刑罚,也是刑事科学的体现。

  就主观恶性、社会后果而论,即便是特定的低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特殊情形,也应列入被追究刑责的范围,而“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同样应当进入刑罚严惩的射程之内。

  这里应当着重说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对应了什么严重后果。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释义》,这里的“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要造成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行为。根据最高法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严重残疾”应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一般在六级伤残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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