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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民众党党章未明确提两岸政策(全文)
http://www.CRNTT.com   2019-08-06 13:47:42


台湾民众党党章未明确提两岸政策。(中评社)
  中评社台北8月6日电/台北市长柯文哲筹组台湾民众党,6中午在台大医院国际会议中心举办创党大会,吸引上千人支持者入党,也当场公布党章,未来将简称民众党。党章仅提到,“本党遵守国家现有宪政体制,内政上强化国家治理以兴利除弊,对外关系上则采取务实路线以争取台湾最大之生存空间,确保主体性。”并未明确提到民众党的两岸政策。

  党章全文如下:

  台湾民众党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党名称为“台湾民众党”(简称为“民众党”,英译为 “Taiwan People's Party”,缩写为“TPP”)。以台湾为名,以民众为本,实现本党之理念及纲领。

  第二条 本党为全国性政党,主事务所设于台北市。

  第三条 本党宗旨为台湾的整体利益及民众的最大福祉,并确认民 主、自由、多元、开放、法治、人权、关怀弱势、永续经营 之台湾价值得以具体实现。

  第四条 本党主张政府应秉持“民意、专业、价值”三项施政准则, 落实开放政府、全民参与及公开透明的运作方式,并以清 廉、勤政、爱民为从政守则服务国家社会。

  第五条 本党遵守国家现有宪政体制,内政上强化国家治理以兴利除弊,对外关系上则采取务实路线以争取台湾最大之生存空间,确保主体性。

  第二章 党员

  第六条 年龄满十六岁并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认同本党理念,得申请入党,经本党核可后为本党党员,党员得以书面通知退党。

  第七条 本党基于党员普及化原则,允许双重党籍,不收取党费。

  第八条 党员有下列之权利:

  一、对于党的事务及政策有发言权、提案权、表决权。

  二、对于党的各级党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第九条 党员有下列之义务:

  一、正直诚信并认同及推展本党所奉行之台湾价值。

  二、遵守党的决策,支持党提名之候选人。

  第三章 组织及运作

  第一节 党员大会

  第十条本党设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得由党主席召开临时会。如党员超过一千人,得召开党员大会修改章程,选举党员代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行使党员大会职权。

  第十一条 党员大会之决议,应有党员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但有关章程之订定或变更及政党之合并或解散应经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决议。

  第三章 组织及运作

  第十二条 党员大会职权如下:

  一、议决章程订定及修正案。

  二、选举党主席、中央委员、中央评议委员。

  三、通过本党提名之各级公职候选人。

  四、依本党规章行使同意权。

  五、议决政党之合并或解散。

  六、议决年度决算。

  七、听取党务报告。

  第十三条 党主席一人对外代表本党,由党员大会选出,任期为四年,连选得连任。党主席请辞或因故无法执行职权时,由中央 委员互推一人代理之。如所余任期超过一年,应于出缺后 六个月内完成补选,其任期至原党主席之任期届满之日。


  第二节 中央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本党设中央委员会,委员五~十五人,党主席为当然中央 委员,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中央委员请辞或因故无法 执行职权时,如所余任期超过一年且缺额达人数二分之 一,应于出缺后六个月内完成补选,其任期至原中央委员 之任期届满之日。

  第十五条 中央委员会由党主席召集之,每季应至少开会一次,其决 议不得违背章程与党员大会之决议。中央委员会之决议, 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出席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行之。

  第十六条 中央委员会职权如下:

  一、研拟章程修正案。

  二、通过本党提名之各级公职候选人名单。

  三、通过各地方党部重要主管名单。

  四、研拟年度预算及决算。

  五、依本党规章行使同意权。

  六、研拟政党之合并或解散案。

  第十七条 中央委员会下得设秘书处,办理各项党务工作。

  第三节 中央评议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党设中央评议委员会,委员五~七人并互推一人为主任 委员,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中央评议委员请辞或因故 无法执行职权时,如所余任期超过一年且缺额达人数二分之一,应于出缺后六个月内完成补选,其任期至原中央评 议委员之任期届满之日。

  第十九条 中央评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召集之,每季应至少开会一 次,其决议不得违背章程与党员大会之决议。中央评议委 员会之决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出席人数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第二十条 中央评议委员会职权如下:

  一、调查党员违纪行为。

  二、裁决党员除名或其它处分。

  三、解释章程。

  四、审议入党申请。

  第四节 仲裁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本党设仲裁委员会,委员三~五人并互推一人为主任委 员,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由中央委员会遴聘学养俱 佳、立场超然、处事公正者任之,至少一人应具有法律 专业背景,至少二人为社会公正人士,且单一性别比例 不得少于三分之一。仲裁委员请辞或因故无法执行职权 时,如所余任期超过一年且缺额达人数二分之一,应于 出缺后六个月内完成补选,其任期至原仲裁委员会委员 之任期届满之日。

  第二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召集之,每半年应至少开会一 次,其决议不得违背章程与党员大会之决议。仲裁委员 会之决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出席人数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第二十三条 党员受停权或除名处分者,得向仲裁委员会请求救济。于受调查期间退党者,调查程序不因退党而中止。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 本党经费及收入,其来源如下:

  一、依法收受之政治献金。

  二、政党补助金。

  三、政党为宣扬理念或从事活动宣传所为之出版品、宣传品销售或其权利授与、让与所得之收入。

  四、其他依政党法规定所得之收入。

  五、由前四款经费及收入所生之孳息。

  第二十五条 本党之会计年度采历年制,会计基础采权责发生制,其 他财务事项均依政党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除章程或决议另有规定外,本党各级会议议事规则依“会议规范”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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