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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检起诉马英九 万言书新闻稿全文
http://www.CRNTT.com   2018-07-10 13:41:32


检方制作精简简报向媒体说明。(中评社 张嘉文摄)
 
  四、 95 年 12 月 22 日中广公司股权交易部分(起诉犯罪事实贰、四、部分):马〇九、张〇琛、汪〇清等人均明知赵〇康资力不足,并无资力承购总价高达 57 亿元之中广公司股权,竟为于华夏公司股权信托期限届满前,处分中广公司股权,企图藉由赵〇康之配合,使渠等得以实质操纵控制中广公司庞大之非广播部门资产利益,并扩展媒体影响力,竟于未经提报国民党中常会或中投公司董事会讨论核定,即由马〇九径行指示张〇琛、汪〇清排除高〇仁,与资力不足之特定交易对象赵〇康为中广公司股权交易,又因赵〇康并无资力,为将中广公司股权移转予赵〇康,竟意图为赵〇康之利益,共同违背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及忠实义务之职务,未为中投公司、光华公司及股东谋取最大利益,而主导华夏公司将中广公司股权出售予赵〇康,并配合赵〇康之资力状况,违反公司法及企业并购法之规定,及中投公司、光华公司、华夏公司及中广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程序等营业常规,于依法进行中广公司资产分割前,即径行决定将中广公司整体营业之一部分广播部门以 10 亿元之价格出售予赵〇康 ,再为赵〇康设计有利之付款条件、非广播部门资产挂名托管等非常规之交易机制,且约定由赵〇康取得中广公司96.95%之未来盈余利益,同时未就非广播部门资产、收益设立足够之保全机制,使中投公司及光华公司为不利益交易,承受高度之交易风险。又违反中投公司、光华公司、华夏公司及中广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程序之规定,以配合“天龙八步”操作之非常规方式,径行决定中广公司股权形式上交易总价为 57 亿元后,始委托衡平公司配合该已定之交易价格,出具具有重大瑕疪之股权交易价格合理性分析意见书。张〇琛、汪〇清又于 95年 12 月 22 日,华夏公司与赵〇康签订中广公司股份转让契约书后,对于总价高达 57 亿元之中广公司股权交易,于中投公司仅实质于签约后4日收取赵〇康所支付1亿元签约金之情况下,即违反营业常规,径将中广公司经营权移转与赵〇康,并于经通传会许可中广公司股权转让及负责人变更后,而赵〇康未再给付任何股款之情形下,即将华夏公司所有之 96.95%中广公司持股全数转让交割与赵〇康实质掌控之好听等公司,使赵〇康自中广公司获取巨额之盈余利益,致使中投公司、光华公司受有高达 15 亿 5,270 万 391 元之盈余损害,且赵〇康除可持续于未来年度自中广公司获取可观之盈余利益外,更因中投公司、光华公司无法经由非常规之不动产挂名托管机制以特定价格买回或经通传会许可资产分割之方式取回非广播部门资产,而使赵〇康坐享非广播部门资产之使用、收益利益,损及中投公司、光华公司之利益,且光华公司所受让对好听等公司剩余之应收股款债权 28 亿 4,530 万元,迄今亦未能受偿分文,而受有重大之消极损害。

  五、 蔡姓前“立委”等人涉嫌背信、侵占等案件部分(起诉犯罪事实参、部分):

  1.蔡〇元涉嫌业务侵占阿波罗公司款项:蔡〇元为阿波罗公司负责人,竟意图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利益,利用其进行中影公司股权交易及业务上管理阿波罗公司资金帐户之机会,自 96 年 7 月起至 97 年 1 月止,以清偿个人房贷、领航基金会筹备处经费、住宅装修费、竞选“立委”广告托播费及留存个人帐户使用等方式,将阿波罗公司出售中影公司股权之款项共计 3,585 万 8,978 元予以侵占入己,致生损害于阿波罗公司之财产。

  2.蔡〇元、洪〇霙(蔡〇元“立委”办公室主任及蔡〇元再婚配偶)、洪〇行(洪〇霙之父,阿波罗公司登记负责人)涉嫌背信、侵占信托帐户款项及洗钱:蔡〇元利用阿波罗公司为中影公司股权交易平台之机会,藉机出售阿波罗公司名下之中影公司股份1,100 万股予清晞公司,得款 4 亿余元,即代表阿波罗公司与自己订立信托契约,为阿波罗公司管理信托资产,嗣蔡〇元、洪〇霙、洪〇行共同意图为自己不法之所有与利益,自 98 年 3 月起至 102 年 8月止,将信托帐户中共计 2 亿 4,247 万 3,471 元挪为己用。其中洪〇行为掩饰、隐匿上开自己涉犯业务侵占之重大犯罪所得,嘱托不知情之友人兑现阿波罗公司支票后以提领现金方式交还洪〇行。又将阿波罗公司支票、混同现金,与不知情之友人交换支票乙张后,交付装修业者,用以支付洪〇行、洪〇霙住宅之装修费用,以规避司法单位之查核。

  3.蔡〇元、洪〇霙涉嫌违反商业会计法部分:蔡〇元、洪〇霙为掩饰上开挪用阿波罗公司款项之情事,竟基于违反商业会计法之犯意联络,自96年7月起至99年3月止,未依商业会计法之规定制作上开信托帐户交易事项之正确会计分录,致阿波罗公司 96 年至 99 年财务报表发生不实之结果。

  4.蔡〇元、洪〇霙涉嫌背信及公益侵占领航基金会款项部分:蔡〇元自 95 年 5 月 8 日起至 96 年 7 月 29 日止担任中影公司董事长期间,向“青辅会”申请设立“青年领航基金会”,嗣于 100 年 2 月 28 日,蔡〇元向台肥公司购买建案名称“日升月恒”房屋 2 户(37号 11 楼及 35 号 11 楼),蔡〇元明知上揭 35 号 11楼房屋系与 37 号 11 楼房屋系规划打通作私人住宅使用并一并装潢,非用作办公室使用,竟与洪〇霙共同意图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损害领航基金会之利益,违背其等为领航基金会处理事务之任务,谋议先将 35 号 11 楼房屋借名登记于领航基金会名下,挪用领航基金会资金支付该房屋房款 1,216 万5,093 元,及 35 号 11 楼、37 号 11 楼两户之装潢款 926 万 3,129 元,共计 2,142 万 8,222 元。洪〇霙于本案侦查中,虽于 106 年 6 月 20 日以返还装潢款之名义将 1,272 万 801 元归还予基金会,惟尚有遭挪用之房款及装潢款等共计 870 万 7,421 元之基金会款项仍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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