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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京津冀生态补偿长效机制
http://www.CRNTT.com   2019-09-12 08:51:31


 
  一是厘清补偿主体责任。主体责任清晰明了,各方积极性才能充分发挥。中央政府应继续做好生态补偿的协调和监督,积极发挥导向作用,带动各地积极参与生态补偿。同时,加快相关市场领域的改革,尽早实现利用市场手段进行补偿。

  二是科学确定生态补偿标准。利益相关方协商和市场定价机制相结合,是未来京津冀生态补偿标准制定的基本方向。应建立生态资源统计报告制度,分年度对各类生态资源投入情况进行专报,为相关标准的制定提供客观的核算依据。可考虑引入第三方生态价值和环保成本独立评估,核算生态服务补偿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保形势变化,建立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可考虑每2年调整一次,充分激发生态服务提供方的积极性。

  三是促进补偿来源与形式多元化。逐步实现财政专项、社会资金等资金来源的多样化,推动政策、项目、技术、实物等补偿形式多元化,强化生态补偿的持续性。需考虑逐年提高生态补偿资金在财政支出的比重,设立京津冀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实行专门账户独立管理;探索多种类型的产权交易形式,发展京津冀区域生态产品与服务新业态,推进水权交易、碳汇交易、排污权交易等区域试点;适时开展生态补偿税(费)试点工作。

  四是注重公众参与。赢得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是京津冀生态补偿取得实效、实现长效的重要基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公众对生态补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发布生态补偿相关信息,保障公众对生态补偿的知情权、监督权;吸收一定数量的三地专家学者,参与制度设计和政策制定,为科学决策提供智力支持;发挥区域内环保组织的作用,对生态补偿事宜进行跨行政区的监督。

  五是建立健全实施保障机制。系统建立评估、监督、立法执法机制,是促进京津冀生态补偿和治理常态化、高效化的重要保障。可考虑建立京津冀生态补偿常设机构,负责生态补偿重大事务决策与协商平台建设;建立区际生态补偿评估机制,对补偿标准、补偿形式、补偿效果进行客观动态评估;建立生态补偿监督考核机制,对补偿资金的筹集到付、规范使用等事项进行督察,确保生态补偿资金用在实处;推动生态补偿机制法治化,尽早推动京津冀生态补偿协同立法,推进实现生态补偿有法可依,用法律法规保障区域生态利益的公平分配和经济社会成本的合理共担。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河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执笔:田学斌 赵培红 张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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