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团主义和会社民主主义
一直以来,选举委员会模式代表着“法团主义”(Corporatism)民主理念。所谓法团主义,在西方政治学理论当中已经有非常悠久的历史。其核心思想是以社会功能作为基础,把社会重要的行业或利益团体代表,纳入决策架构当中,透过集体协商制定政策。这种学说认为人类社会是一个有机的组成体,由各不同功能的单位所组成。让不同功能的代表共同决策,便能够照顾社会的各方面诉求,体现民主。法团主义的核心思想,是照顾不同利益群体的要求,兼顾不同的社会功能。所谓会社民主主义(Associational Democracy),是指以工业或行业组织为基础,将这些组织代表纳入决策机制之中,但这些行业组织本身必须经由选举产生。法团主义与会社民主主义的共同点在于,二者均认为民主社会其实由多元的群体组成,透过社会上各种团体代表的多元利益和声音,会更有效反映多元社会中的民意。
法团主义到了上世纪19世纪中叶迎来高峰期,特别是根据天主教教义及其道德基础认为,国家的组成应该由政府领导,加上劳工和资本家的代表,透过谋求共识达至阶级和谐。这种直接让各方参与决策谈判的形式,最常见的例子是吸纳雇主、工会和政府代表一同商议及制定劳工政策的三方谈判架构。法团主义对社会管理模式的主张,是有系统地设计政治架构,把商会、工会、社会团体等组织纳入国家架构之内,使社会中重要的利益团体共同参与管理国家。然而随着上世纪60、70年代多元主义(Pluralism)学说的兴起,法团主义慢慢被弱化。西方学者更倾向以多元主义的理念来构建西方民主政体。法团主义民主理论者对此反驳,认为社会中的每个人持有不同目标,无人有能力代表大众的多元利益,从而否定分区选举的效果和当中的“普遍意识”(General will)理论。为此,选举制度应该以目标为基础(Purpose-specific),主张选举应该透过社会功能和组织作为代表基础,不认为社会是一个拥有单一的普遍意识的群体。
时至今天,在西欧的民主政体中仍然有不少新法团主义的经验。例如林布治界定下的奥地利、荷兰、瑞典属于“强法团主义”;丹麦、德国、英国属于“中度法团主义”;法国属于“弱法团主义”。在瑞士,根据1947年宪法,所有关于经济条款法例的修改,均需咨询在制度包含下的所有利益团体。在爱尔兰,上议院的60名议员当中,其中43位分成五个组别,由不同行业产生、另外十一名由总理委任、六名来自爱尔兰两所大学。
四、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的法团主义民主探索
法团主义容易被政府权力操纵,从而削弱民主成分,多元主义容易受到民粹主义的蚕食,二者均会崩坏民主的根基。单纯采取法团主义或者多元主义,似乎都幷不理想。因此如何有效糅合二者的长处,避免二者的弊病,便成为一个有意义的课题。
行政长官现时由按功能界别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根据今次完善选举制度决定,选举委员会还会选举产生一定数量的立法会议员。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选举委员会将由五大功能界别组成。这种以产业及专业界定选民资格,然后由选民按界别公开投票选出委员代表的制度,显示了强烈的法团主义理念。然而它又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法团主义,与欧洲近代的法团主义在概念上和实践上最大的不同,是欧洲的法团主义主要在行政机关及其附属部门架构吸纳利益团体代表,而鲜有像香港一般,通过《基本法》附件形式划定议席给经济产业、专业人士和各行业。
事实上,西欧民主政体下的法团主义,之所以未能够成功实践,跟直接把利益团体纳入行政决策架构当中有关。西欧的经验,让政府权力跟社会,通过法团主义模式直接挂钩,政府权力因而直接介入社会管理。例如意大利和葡萄牙的经验,国家方向又跟专制发展主义(Developmental Dictatorship)结合,强调国家对经济发展的指导和控制作用,最后形成政府透过社团主义模式控制了所有生产活动。另一方面,法团主义代表下的架构属于非垄断性和非竞争性的。政府因此可以通过选择某些团体加入从而达到体现政府的倾向,但这却影响了政府的代表性,削弱民主成份。
至于在行政长官选举过程中的提名权,一般都是被垄断的。在实行政党政治的政体中,提名权利由政党垄断。公民即使根据法律可以以个人身份参选,但高昂的选举经费,已经成为了无形的门槛,政党以外的参选权只是理论层面上的东西,没有实际性。例如在美国,如果你不是共和或民主两党的候选人,根本没有机会竞选总统宝座。而提名两党候选人的权利,又被两党的党员所垄断。所以我们今天说普及的民主选举,只是说人民行使投票权的那个后面环节,在提名阶段,实际上是被政党人士所垄断的。《基本法》提倡法团主义下的选举委员会提名制度,是设法把原来由政党人士所垄断的提名权,开放给市民,通过代表在这阶段参与对候选人的提名。
《基本法》所提倡的选举委员会制度,不同于过去的西欧模式。第一方面,西欧的经验是直接把权力交给法团主义的机构分享。而《基本法》则主张把它揉合在选举的各个阶段,不直接行使行政或立法权。第二方面,提名委员会的各界别,均有严格规定,由五大界别按均衡参与原则共同组成,受《基本法》所确保,政府无法因为其倾向性而随意修改;而是否达到均衡参与又正是法团主义能否成功的关键。
五、从二元意识形态之争到多元利益整合
面对香港因二元意识形态之争导致民粹主义泛滥,致使选举和政治瘫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反映中央尝试利用法团主义民主的多元性,恢复香港政治和选举制度的利益整合功能。
所谓利益整合,是指不同团体或个人的政治诉求,透过各种政治活动和渠道互相协商和竞争,加以归纳和简化,最后制定成为政策的过程。在讨论利益整合时,我们需要特别留意三个重要的问题:(一)哪一个社会阶层或团体的利益得到整合?(二)利益整合者是谁和利益整合的场所在何处?(三)利益整合的机制是什么?
对于第一个问题,在二元意识形态对立之际,利益整合机制往往被瘫痪。从政者以政治理念为最高目标,凌驾于不同的社会利益诉求。至于在完善选举制度之后,哪一个社会阶层或团体的利益得到了更多整合机会的问题,需要从选举委员会的构成作进一步分析。至于第二个问题,在完善选举制度之后,原有的整合者还是存在的,例如立法会议员幷没有因为完善选举制度而出现根本改动。只是扩阔了选举委员会的代表面。这种改动,或许会使更多的社会界别,能够参与到利益整合的过程中去。至于第三个问题,如前文所述,正是把选举委员会的作用加重了。这种加重是双向的,既强化了行政立法的关系,也使选举委员会所代表的社会界别有更多的角色。
尽管一直以来,《基本法》安排下的选举委员会制度都带有强烈的法团主义民主色彩。然而随着今次完善选举制度,选举委员会的作用被加强,连带法团主义民主理念的作用也被放大了。这样的尝试,不单旨在打破香港长时间二元意识形态对立带来的苦果,恢复健康选举制度应有的利益整合功能。同时也是希望通过以多元替代二元,修复香港社会的撕裂。幷巧妙地使多元的利益诉求,既能够参与到整个利益整合过程中,又不至于直接左右行政和立法的工作,为施政效率和民主下的互相讨价还价取得平衡,使政治运作能够尽快回复成为香港发展的推动力。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21年4月号,总第280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