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一国”本港法院应秉持司法谦抑态度
吴嘉玲案涉及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确如梁爱诗指出:“一个地方法院,不能宣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无效及违法……如果法官知道中央与特区的关系,便不会犯这样的错误。”事实上,《基本法》是授权法,即中央授予特区各种权力的法律。《基本法》对特区高度自治设定范围和界限,是合情合理的,也是必须的。从中外对比来看,没有一个单一制国家允许没有限度的地方自治,任何地方自治都是有一定限度的。而且自治的程度越高,法律的界限就显得越重要。因此,终院作为一个地方法院,无权宣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无效及违法,乃是最基本的宪法学常识,梁爱诗说出常识,怎么可能“干扰司法独立”呢?这是否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呢?
梁爱诗提出的问题和善意的批评启示,香港法院在涉及“一国”及相关问题时,应秉持一种司法谦抑主义(Judical Passivism)的态度,其法治意义在于:首先,司法谦抑与作为“一国两制”前提的“一国”相一致,可避免法院逾越“一国”边界,反过来负面影响司法权威;其次,司法谦抑可以避免法院介入政治纷争,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司法独立的巩固。所以,梁爱诗的有关言论,对香港法律界,包括法官等都是金玉良言,当虚心听取,而非无理诘难。这也涉及香港法律界甚至法官是不是不可以批评,是不是老虎屁股摸不得?实际上,“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官也是人,也会犯错误,当然可以批评。香港法律界包括法官老虎屁股摸不得的畸形现象,应该改变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