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对姚锦旗发布红色通缉令,到其被引渡回国,不到两个月的时间走完通常需要数月甚至数年的引渡法律程序,这一成功实践,体现了近年来积极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成效。”浙江省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
配合引渡、主动退赃,与心存妄想、负隅顽抗,在判罚上形成鲜明对比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5日、2020年4月3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姚锦旗受贿案,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中保引渡条约及相关国际公约规定,及时、公开、公平、公正审判,充分保障了姚锦旗依法享有的知情权、辩护权等各项诉讼权利和人道待遇。在庭审及宣判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共计100余人参加了旁听。
经审理查明,1991年至2005年,姚锦旗分别利用担任浙江省新昌县长诏水库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新昌县委常委、副县长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转制、资金周转、项目开发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相关人员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221.054万元。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姚锦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鉴于姚锦旗在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期间自愿回国接受调查,积极配合完成引渡,如实交代全案受贿事实,可视为自首;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受贿赃款赃物及其孳息已被全部追缴或由亲属代为退缴,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姚锦旗在引渡过程中主动表达回国投案意愿,积极配合引渡程序,仅用一个多月就引渡成功,且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及其孳息,从而得以依法在法定刑幅度以下大幅度减轻处罚。而少数外逃人员坚决对抗引渡,使国家耗费巨大人力、物力、财力,则受到法律的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