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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贾跃亭破产看中国个人破产制度设计
http://www.CRNTT.com   2019-10-18 08:24:36


  中评社北京10月18日电/10月11日,据一位接近贾跃亭债权人的知情人士透露,贾跃亭在美国法庭主动申请了个人破产重组。贾跃亭提出的个人破产重组方案,本质上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关于其债务关系所达成的一种协议。协议一旦生效,债务人可以暂时摆脱沉重的债务负担,以谋东山再起。而债权人则可以换取对公司比较大的发言权,如果公司能够浴火重生,那么债权人将在未来获得较大的收益。

  无独有偶,就在贾跃亭申请个人破产重组的前两天,浙江省温州市于10月9日通报了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例情况。在该案例中,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蔡某确无清偿债务的能力,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获得了法庭认可。

  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本次参与表决的4名债权人,也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并同意债务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

  时代周报发表财经专栏作家盘和林文章表示,不难发现,贾跃亭的个人破产重组与蔡某的个人破产有相似之处,即两者所背负的债务主要都是由公司破产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引起。但这两个解决方案是不一样的,如果在美国法律框架里说,贾跃亭的方案属于个人破产重组,而蔡某的方案则属于个人破产清算。

  7月初,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委发文要求推动和建立中国个人破产制度,哪种方式更有借鉴意义呢?其实,美国破产制度中,《美国破产法典》第7章的“清算”、第11章的“重整”以及第13章的“自然人还款计划”,基本涵盖了个人和企业可能会发生的破产情形,对应着不同的破产程序。例如保留财产的消费者可能更多选择第13章对债务重组做出安排,个人财产较少、清偿能力较弱的更多选择第7章的清算程序。

  文章认为,中国在设计个人破产制度时,应当充分考虑中国社会发展现状。从破产程序的角度来看,美国的3种都可以借鉴,在实践中还可以有新的形式。

  而更为重要的是设计可靠有效的保障机制。比如个人信用机制的建设,即怎样建立个人信用档案,使个人破产程序能够通过信用惩罚机制得到合理、善意的运用。还有财产申报登记制度,这可以使个人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财产容易查询。以及社会保障制度,对破产债务人怎样进行社会化的救济。最后还要完善破产犯罪制度,使破产欺诈得到应有的惩罚,要使其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

  目前,国内个人破产法还是处于缺席的状态,而此次蔡某的个人破产是一次有益的尝试,为进一步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实践经验。同时我们应当广泛借鉴别国的经验,并且在实践中将中国不同的情况纳入考虑,从而设计出最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现状和文化传统的个人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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