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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76条惠台实施意见的细则之十一
http://www.CRNTT.com   2018-11-29 10:27:46


业务经办流程图(内部流程图)
  中评社北京11月29日电/浙江省科技厅公布如何证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 适用范围

  对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一年以上拥有一定的科技人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主要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中小微型企业,进行“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

  适用对象:单位

  二、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一)《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十三条:“科学技术、财政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贴息、担保等,为金融机构提供风险补偿。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平台建设,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知识产权展示、登记、评估、咨询等服务。支持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平台建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转让提供服务。”

  (二)《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三条:“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城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中间试验、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众创空间的确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高〔2016〕88号)第三条:“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辖区内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和管理,省科技厅负责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和督查,指导协调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工作。”

  四、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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