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通过水利部验收,考核结果总分应达到920分(含)以上,且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通过省级及其以下考核验收,考核结果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申报水利部验收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并通过验收。新成立水管单位的管理体制机制应符合水管体制改革要求。
2.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包括新建工程、除险加固工程、更新改造和续建配套工程等)。
3.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和《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4.水库、水闸、泵站工程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和《泵站安全鉴定规程》的要求进行安全鉴定,鉴定结果达到一类标准或完成除险加固。
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灌区工程达到设计标准。
5.水库工程的调度规程和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经相关单位批准。
6.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已划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