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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两岸关系研究中“主权—治权”分析框架的缺陷及替代方案(上)
http://www.CRNTT.com   2014-06-25 00:22:02


图1:政权—治权关系示意图
 
  从台湾方面使用“治权”的语境和场合看,其理解的治权不仅仅指涉地方性权力,还包括中央性权力⑩。这与台湾方面“治权”概念的渊源有直接关系。如前所述,将“治权”作为与“政权”相对应的概念,来源于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学说。依照“治权”概念在台湾的引入和演变,以及台湾方面使用该概念的语境和场合,不难推断出其不仅仅指涉地方性权力,还包括中央性权力,具体表现有三个方面:其一,依照孙中山先生“五权宪法”所设计的中华民国体制框架中,治权包括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权,这五权均为中央性权力;尽管作为政权机关的“国民大会”于2005年第七次“宪法改革”走入历史,但对应于“政权”的“治权”并未改变其原有涵义。根据台湾方面的有关解释,此处的“治权”包括中央性的主权权力。其二,台湾方面在两岸关系论述中但凡使用“治权”概念的场合,往往要强调两岸“分治”,互不隶属,以凸显两岸对等,进而捍卫台湾主体性,由此亦可推断其“治权”涵义并非单指地方性权力,且包括中央性权力。其三,马英九在论述其“互不承认主权,互不否认治权”的有效性时,曾援引1972年东德和西德签订“两德基础关系协定”(Basis of Relations Agreement between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and the Democratic Republic of Germany)时的作法,即两德在相互承认对方时,为回避“主权承认”而采用“最高权力”(supreme power)替代“主权”(sovereignty),且达到了解决主权问题的效果⑪。言下之意,两岸之间应用“互不否认治权”来解决因“互不承认主权”所产生的问题。众所周知,尽管两德之间用“最高权力”代替主权,但两德之间“最高权力”之相互承认就是主权承认,只是回避了“主权”字眼而已,这已被后来的历史事实所证明。依此逻辑不难推知,马英九在相关论述中提及的“治权”也包括最高权力(当然涵盖中央性权力)的涵义。

  上述分析表明,“治权”概念在两岸各自的使用中均预设了带有某种政治用意的价值判断,具有浓厚的实用主义色彩。正因如此,“治权”概念的引入和使用从一开始便注定了两岸必将围绕其涵义发生争议(即必定会因两岸之研究者或使用者的不同政治立场和价值判断而难以就其涵义达成一致)。不难得知,大陆方面不会在没有弄清台湾方面“治权”涵义的情况下就贸然接受台湾方面提出“治权分立”、“治权独立”、“互不否认治权”等论述,台湾方面也同样不会在没有弄清大陆方面关于“治权”涵义的情况下就轻易接受大陆方面的“治权”安排。由上可见,两岸可以根据各自的政治需要对“治权”概念进行不同的解读,这本身即是该概念存在问题的最有力佐证。为此,笔者不主张在两岸政治关系研究中采用“主权—治权”分析框架,必须探讨更科学的分析框架来取而代之。但倘若坚持运用“主权—治权”分析框架来探讨两岸政治关系,两岸双方须在探讨问题之前先就“治权”涵义达成共识,并在同一涵义上使用,这是运用“主权—治权”分析框架来探讨两岸政治关系的前提和基础。否则,讨论问题时各说各话,难免南辕北辙,达不到探讨和解决问题的目的和效果。当下这个问题之所以尚未凸显,很大一个原因即在于两岸政治谈判尚未开启。未来随着两岸关系的不断推进及政治谈判的开启,这一问题必将逐渐显现,两岸双方无从回避。

  (三)该分析框架在逻辑上存在着结构性缺陷

  “主权—治权”分析框架的根本缺陷在于,将本不具有对应关系的“主权”和“治权”作为对应性概念来使用,根源即在于将“主权”与“治权”原本的“相交关系”曲解为“相斥关系”。要厘清这一问题,尚得从主权理论入手。众所周知,一般意义上的主权包括两部分:抽象意义上的主权本体(即本源性主权)和实体意义上的主权权力(即衍生性主权)。所谓抽象意义的主权本体是指本源意义上的主权,如人民主权、国家主权等意义上的主权,是主权的最根本部分,不可分割、不可转让;所谓实体意义上的主权权力是指中央国家机构享有并行使的最高国家权力,如最高立法权、外交权、国防权等,是由本源性主权衍生出来的权力,是主权本体的进一步延伸,是本源性主权的具体体现,其可以分割、可以转让。两部分主权既相互区别,又相互依存,不可剥离,前者是后者存在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延伸和派生,两者共同构成了主权整体。倘若离开了本源性主权本体,衍生性主权权力便成无源之水;倘若离开了主权权力,则主权本体便失去了实现或体现自己的载体。但人们通常将二者混为一谈,从而导致如下两种错误认知:其一,将主权本体误解为主权权力,从而导致“主权可分论”⑫、“传统主权观念过时论”;其二,将主权权力误解为主权本体⑬,从而导致“主权权力不可分割论”,进而导致无法解释现实政治中最高国家权力可分(如三权分立体制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之分)这一不争事实。

  正确理解主权本体与主权权力的关系,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和科学理解主权与治权的关系。事实表明,主权与治权的真正关系是相交关系,主权与治权在内容上既有相异部分,又有重迭部分。一般说来,治权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最高治权,即中央政府所行使的最高统治权(通常称“最高中央治权”);另一部分是一般治权,包括中央政府所行使的除最高治权之外的治权(通常称“一般中央治权”)和地方政府所行使的治权(通常称“地方治权”)两部分;⑭其中,最高治权的内容即主权权力。⑮换言之,主权中的“主权权力”与治权中的“最高治权”在内容上是相同的。由于最高治权实则主权权力,故其属于主权范畴;同时由于最高治权也是治权的组成部分,故其也属于治权范畴。可见,最高治权既属于主权范畴,也属于治权范畴,是主权和治权的交叉地带或共同部分,只是其在不同范畴中称谓不同(即在主权范畴中被称为主权权力,在治权范畴中被称为最高治权)。

  既然主权与治权是相交关系,(严格说来)就不应该将二者作为对应性概念来使用。“主权—治权”分析框架将二者作为对应性概念来使用,从逻辑上说,这本身就存在着问题。

  需要澄清的是,尽管台湾方面的“主权—治权”分析框架来源于孙中山先生的“政权—治权”思想,但由于在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宪法”架构中,“政权”与“治权”分别有其明确的涵义,且内容上互不重迭,故不存在逻辑上的问题。但由“政权”与“治权”的对应关系推演出“主权”与“治权”的对应关系,便产生了逻辑上的问题。因为通常意义上的“主权”与孙中山先生所指的“政权”具有不同的涵义。众所周知,在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宪法”框架下,政权是指人民或国民大会行使的权力,治权是指中央政府五院所行使的权力。⑯倘若从主权理论的视角来分析,“五权宪法”框架下国民大会所行使的四项政权和政府五院所行使的五项治权,均属于主权范畴。参见下图。

  图1:政权—治权关系示意图

  (四)该分析框架对两岸分裂现状的解释欠缺说服力

  既然“主权—治权”分析框架在逻辑上存在问题,那么运用该分析框架来研究两岸政治关系必然会带来更多问题。由于“主权—治权”分析框架把主权与治权视为相斥关系,故其只关注到主权和治权的差异而忽略两者的共同或相近之处。在这一思维模式的导引之下,只会作出“非此即彼”式分析,而不会作出“亦此亦彼”式分析,从而将本来既归属于主权范畴又归属于治权范畴的最高治权作了简单化处理,即要么将其归属于主权范畴,要么将其归属于治权范畴。显然,这既不能科学地反映最高治权的性质,也不能正确体现最高治权的归属。在“非此即彼”式思维模式的影响下,对于两岸分裂性质的界定,只能做出要么是“主权分裂”,要么是“治权分裂”的取舍。但事实上,两岸在主权权力(或最高治权)层面上分裂带有双重性质——既带有“主权分裂”的性质,也带有“治权分裂”的性质。故两岸分裂并非单纯的“主权分裂”或者“治权分裂”所能解释清楚;换言之,无论是“主权分裂”,还是“治权分裂”,均不能令人信服地解释目前两岸分裂的性质、现状和程度。

  首先,就“主权分裂”而论,这一笼统的表述易给人以“整体主权”一分为二的感觉,正因如此,大陆方面一直反对任何关于两岸“主权分裂”的说辞。事实上,这并不符合两岸分裂的现状和法理。众所周知,两岸分裂不同于二战后两德或两韩之“整体主权”的一分为二式分裂,仅为“统一之中的分裂”。所谓统一之中的分裂是指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国在联合国的席位只有一个,但中国内部又存在着两个互不隶属、隔海分治的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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