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也就是说,加装电梯只需要取得大多数业主同意即可,“一户反对”将阻止不了加装电梯项目落实。而合肥市有关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符合《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一楼业主阻挠加装电梯败诉,为大多数业主伸张了正义,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此案例示范意义在于,其他住宅楼加装电梯遇到类似情形,也可以通过法治途径解决争端;同时,也给其他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很好的判例。
但是,一楼业主阻挠加装电梯败诉,并非对其利益诉求置之不理,同样也不能忽视其合法利益。其一,政府部门应制定加装电梯的相应规范标准,避免加装电梯乱设计、乱施工,对低层住户的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其二,在建设资金分摊、业主异议协商等方面,制定必要的参考建议和指导意见;其三,建立受益业主对受损业主的利益补偿机制,让低层居民因加装电梯受影响而获取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化解邻里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这样,低层业主不因加装电梯而吃亏,既破解了加装电梯“僵局”,也是皆大欢喜,将有利于邻里和睦以及社会和谐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