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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驻港国安公署是对“一国两制”的完善
http://www.CRNTT.com   2020-07-05 00:07:52


 

  如前所述,在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前提下,香港特别行政区对维护香港国家安全负有主要责任。港区国安法第四十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本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但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五十五条列举了驻港国家安全公署行使管辖权的三种特定情形: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出现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出现了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

  上述规定实质上是在涉港国安案件的管辖问题上同时引入了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一般管辖涵盖绝大部分案件,授权香港本地机构负责。仅当案涉外国或境外势力且香港存在管辖困难、案件超出香港本地执法能力、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这三类特殊情形下,由中央驻港国安公署承担特殊管辖责任。

  换言之,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的规定,仅作为必要的例外补充而存在。只有极少数特区机制无法处理的案件,中央才会行使管辖权。就此类例外情形,港区国安法对启动程序、侦查、起诉、审判乃至刑罚的执行均有非常具体的规定,并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应享有的接受辩护和公正审判等法定权利。

  香港国安法关于驻港国安公署的制度设计,符合法治精神和维护国家安全的现实需要,既体现“一国”原则的底线要求,又兼顾了“两制”的制度优势,是对“一国两制”的重要发展完善。

  一些香港反对派人士肆意曲解港区国安法,用“会拉至内地审判”“内地直接派法官审理”甚至“把港人关在大陆”等言论误导普通民众,与其在“修例风波”中所使用的妖魔化、污名化手段如出一辙,与事实严重不符,也经不起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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